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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公布3起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典型案件_案例分析

来源:转载2022/12/26 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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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网介绍-广东清远公布3起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典型案件_案例分析,来自案例分析

    日前,广东省清远市举行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新闻发布会,通报清远市近期3起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典型案件办理工作情况。会议明确,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与该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刑事检察、行政检察与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有效推动检察机关与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协作,不断完善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涉安全生产领域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助力社会和谐稳定。(邓文燕)

    广东依柯化工有限公司“7·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7月4日14时38分,英德市东华镇的广东依柯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反应釜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行政处罚情况:清远市政府已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并认定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广东依柯化工有限公司在这起事故中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责任;郁某里,作为广东依柯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目前,英德市应急管理局已对该化工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郁某里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案件仍在办理当中。

    公安机关侦办情况:广东依柯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1人死亡,英德市公安局已于2021年7月5日立案侦查。经侦查,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0月8日,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依法移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办理情况:2021年8月11日,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广东依柯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红、公司监事易某华、公司经理郁某里等3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并于2022年1月30日对上述3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阳山县中和矿业有限公司阳山县小江镇坦塘水竹大理岩矿“6·2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负有责任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6月21日,位于阳山县小江镇的阳山县中和矿业有限公司阳山县小江镇坦塘水竹大理岩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名作业人员死亡。

    行政处罚情况:阳山县中和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排作业人员在存在有高处坠落风险的平台边缘进行放线作业时,没有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带,阳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阳山县中和矿业有限公司作出处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阳山县中和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文处以1.6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侦办情况:阳山县中和矿业有限公司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1人死亡,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阳山县公安局已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侦查,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院办理情况:2022年1月27日及3月3日,阳山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主动提前介入该案的侦查工作,针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涉案公司的日常管理、证人证言等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阳山县怡晟石业有限公司阳山县小江镇怡晟大理石场对“8·10”触电一般事故负有责任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8月10日,阳山县怡晟石业有限公司阳山县小江镇怡晟大理石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导致1名工人死亡。

    行政处罚情况:阳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阳山县怡晟石业有限公司处罚款35万元。对阳山县怡晟石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叶某林处以5.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侦办情况:阳山县怡晟石业有限公司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1人死亡,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阳山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相关工作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院办理情况:2022年1月27日及3月3日,阳山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主动提前介入该案的侦查工作,针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涉案公司的日常管理、证人证言等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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