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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连城县一村民获刑九个月_案例分析

来源:转载2022/12/26 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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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祭祀燃放鞭炮蜡烛导致的失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民法典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某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9.7万元。

    2021年9月18日(“禁火令”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携带鞭炮、香烛等祭祖用品,前往连城县塘前乡上琴村一山场扫墓祭祖。

    邓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香烛并燃放鞭炮,继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4.26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079.4元。次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取得上琴村委会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禁火期内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4.26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079.4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被告人邓某某的失火行为损毁了森林资源,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致使该区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遭受危害,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人民群众追求优美生态环境的权利。被告人邓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承担复植补种,恢复森林原状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邓某某无条件自行及时有效修复被毁山林,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生态修复费用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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