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职业健康资讯/需求/服务平台! 新闻站 | 需求服务大厅
您现在的位置:职业病网> 知识百科内容
文章 内容

第三章 卫生监督

来源:职业病网

时间:2021/12/20 16:39:16

  • 摘要
  •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上一篇:第二章 卫生管理

    下一篇:第四章 法律责任

    分享到:

    相关阅读

    • 我想看病,职业病网可以帮我联系的可靠实惠的医院吗?

      点击进入:知名医院排行

    • 职业病网可以帮我联系到资深的专家吗?

      点击进入:知名专家推荐

    • 我要找防护用品,哪儿有卖?

      点击进入:劳保用品推荐

    知名专家
    从业30年

    杨跃林

    医学博士
    擅长:职业医学、内科学的临床、科研、教学和预防;职业病治疗、诊断、工伤鉴定、中毒、应急救援、职业卫生等;
    已咨询:49585
    点击咨询
    从业47年

    任在鸣

    副主任医师
    擅长: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职业病治疗、职业病防治、职业病工伤赔偿、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著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专家;
    已咨询:20605
    点击咨询
    从业38年

    李林

    主任医师
    擅长:职业病治疗、职业病防治、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流行病学、职业卫生等
    已咨询:20046
    点击咨询
    从业50年

    吴富荣

    主任医师
    擅长:放射卫生检测、放射卫生评价、环境辐射、放射防护与放射医学等;
    已咨询:20006
    点击咨询
    意见反馈

    联系我们

    • 客服热线:023-63555815
    • 办公时间:08:30-18:00
    • 联系邮箱:3054280132@qq.com
    •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

    郑重声明:本网站信息仅供健康参考,并非医疗诊断和治疗依据,不能代替医院和主诊医生的诊断和治疗

    CopyRight2007 -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版权所有:职业病网 - 专业的职业病门户网 有害信息举报:023-63555815 举报QQ: 3054280132

    中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