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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有几种情形?职业病网专家告诉你
作者:职业病网 时间: 2018/1/6 10:05:03
很高兴又跟大家见面啦!本期职业病网小编将和大家聊聊“工伤”的那些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的各种情形
一、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七种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1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
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
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
1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
3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其他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审判庭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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