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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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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新疆自治区职业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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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 是一所集治疗、教学、科研等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前身为新疆煤矿总医院,建于1958年,2010年8月30日,医院正式移交自治区卫生厅,更名为自治区职业病医院、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院。医院系国家胸痛中心、自治区职业中毒应急处置专业队、自治区职业病诊断治疗质量控制中心、自治区卫健委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委员会办事机构、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石河子大学公卫学院硕士生培养点)、实习医院、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心脏中心(心内科、心胸外科)、创伤骨科中心(骨科)、断指再植中心(显微外科)、职业尘肺病治疗中心(职业病科)系我院重点特色专科。目前,作为自治区核辐射事件医学救援基地也在积极建设中。 医院为公益二类,主要职责任务:面向全区开展职业病临床诊疗工作,承担突发职业危害事故医疗救治任务;开展职业病防治医学研究,指导基层职业病诊疗工作;承担自治区职业病防治专业培训、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为人民健康提供医疗护理与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医学研究相关人员培训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公共卫生服务监测/检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党委和全体干部职工以实施“健康中国”和“健康新疆”建设为引导,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年)》为引领,以学科、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学教育、临床科研、医院管理提升为重点,以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指数为标尺,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促进医疗服务和管理能力再上新台阶。同时,医院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进一步夯实职业健康工作基础,全面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服务水平和技术服务支撑能力,规范职业病诊疗行为,提升职业病诊疗、救治、康复能力,大力开展职业健康宣教培训工作,引领新疆职业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建成国家十强职防院,国家西部职业医学区域中心,为保障全区人民群众健康,促进全区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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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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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控中心于2002年5月经自治区编委批准,是由原自治区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三家正县(处)级单位合并组建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属公益一类),隶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自治区三定方案,中心现承担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策略与措施,提供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确定重大公共卫生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预防医学领域相关研究工作,开展实验动物研究及质量检测工作六项工作职能。是全区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指导中心、预防医学研究中心、科研培训中心和信息管理中心。中心成立了徐建国-高福双院士工作站和自治区博士后管理工作站,分别在阿克苏、和田、克州设立了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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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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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 [1] 是一所集治疗、教学、科研等为一体的三级综合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前身为新疆煤矿总医院,建于1958年,2010年8月30日,医院正式移交自治区卫生厅,更名为自治区职业病医院、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院。面向全区开展职业病临床诊疗工作,承担突发职业危害事故医疗救治任务;开展职业病防治医学研究,指导基层职业病诊疗工作;承担自治区职业病防治专业培训、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为人民健康提供医疗护理与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医学研究相关人员培训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公共卫生服务监测/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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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卫生监督所(喀什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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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喀什地区卫生监督所(喀什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喀什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路205号办理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工作日) 冬季:10:00-14:00,15:30-19:30(工作日)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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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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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和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南路23号办理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工作日) 冬季:10:00-14:00,15:30-19:30(工作日)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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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阿克苏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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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阿克苏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阿克苏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阿克苏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心怡路8号办理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工作日) 冬季:10:00-14:00,15:30-19:30(工作日)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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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卫生监督所(昌吉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4.11538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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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昌吉州卫生监督所(昌吉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红星东路29号办理时间:工作日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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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卫生监督所(伊犁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7.96808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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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伊犁州卫生监督所(伊犁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江苏路16号办理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工作日) 冬季:10:00-14:00,15:30-19:30(工作日)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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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吐鲁番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7.20192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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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吐鲁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吐鲁番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吐鲁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科办理地点:吐鲁番市高昌区高昌北路2298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层办理时间:工作日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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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监督所(博尔塔拉蒙古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3.70792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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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36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自治州卫生监督所),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县级,隶属于自治州卫生局管理的全额事业单位。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监督所(博尔塔拉蒙古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文化南路州直综合办公楼1号楼3楼办理时间:工作日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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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克拉玛依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3.25652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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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克拉玛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克拉玛依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克拉玛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科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胜利路33号市政府2号楼办理时间:工作日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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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巴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5.761538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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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巴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巴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国北路103号办理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工作日) 冬季:10:00-14:00,15:30-19:30(工作日)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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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哈密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活跃度:6.456896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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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哈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哈密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哈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科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爱民路2号卫生健康大厦办理时间:工作日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