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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机构

  • 黑龙江省医学会(黑龙江省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未认证

    黑龙江省医学会(黑龙江省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活跃度:0.563837638%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黑龙江省医学会(黑龙江省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受理机构: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场街40号省公共卫生大厦 815房间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职业病鉴定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黑龙江省医学会(中华医学会黑龙江分会)黑龙江省医学会又名中华医学会黑龙江分会,成立于1961年,隶属黑龙江省卫生厅,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学会内设机构有学术会务部、编辑部、医鉴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科技评审部、广告发行部、财务科、办公室,有专职编制39人。同时,学会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黑龙江省医学会至今已召开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下设73个专业委员会,共有会员31310人。建会以来,特别是近10年,学会在杜广洲秘书长和学会班子带领下,广大干部职工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团结奉献,使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和较大进步医学|教育网整理。学会强化和坚持办会宗旨,以民主和服务为立会之本,以学术活动为主旋律,形成组织管理规范,学术活动高效,期刊编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科技奖评审、医用设备人员培训等各项工作共同发展的崭新局面。学会连续多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学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先进社会组织、全国优秀医鉴工作者、全国省级学会之星等荣誉称号,2010年4月被中华医学会授予“先进地方医学会”荣誉称号。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场街40号省公共卫生大厦 815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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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伊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伊春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伊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伊春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2.422580645%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伊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伊春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伊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原) 新兴中大街183号 604室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职业病鉴定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原) 新兴中大街183号 6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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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牡丹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牡丹江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牡丹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牡丹江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1.691441441%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牡丹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牡丹江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牡丹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卧龙街6号(牡丹江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3、4号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职业病鉴定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卧龙街6号(牡丹江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3、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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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绥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绥化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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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绥化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1.452611219%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绥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绥化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绥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康庄北路99号绥化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4楼414-413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职业病鉴定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康庄北路99号绥化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4楼41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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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黑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黑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黑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3.576190476%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黑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黑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黑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黑龙江省黑河市黑河市自贸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职业病鉴定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黑龙江省黑河市黑河市自贸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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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处(哈尔滨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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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处(哈尔滨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2.945098039%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处(哈尔滨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街12号一楼医鉴办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职业病鉴定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街12号一楼医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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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台河市卫健委健康医学会(七台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七台河市卫健委健康医学会(七台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4.723270440%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七台河市卫健委健康医学会(七台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七台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七台河市卫健委健康医学会)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职业病鉴定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七台河市卫健委健康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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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鹤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鹤岗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鹤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鹤岗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1.490079365%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鹤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鹤岗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鹤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鹤岗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职业病鉴定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鹤岗市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 综合窗口

    机构详情 我要认领

  • 鸡西市医学会(鸡西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鸡西市医学会(鸡西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1.169781931%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鸡西市医学会(鸡西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鸡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康新路92号(政务服务中心61- 62号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职业病鉴定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鸡西市医学会成立于2005年12月07日,注册地位于鸡冠区文化路76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淑芬。经营范围包括开展学术交流,考察、咨询服务、医疗技术论证。评选医学成果和先进个人,举办展览,编辑出版刊物,维护医师权益,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康新路92号(政务服务中心61- 6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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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健康委员会(牡丹江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未认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健康委员会(牡丹江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活跃度:4.016042781%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健康委员会(牡丹江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胜利路107号地区卫健委 319室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职业病鉴定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胜利路107号地区卫健委 3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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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佳木斯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佳木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佳木斯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1.545267490%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佳木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佳木斯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佳木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82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层综合业务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职业病鉴定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82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层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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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齐齐哈尔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齐齐哈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齐齐哈尔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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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齐齐哈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齐齐哈尔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齐齐哈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新明大街2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职业病鉴定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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