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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机构

  • 辽宁省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未认证

    辽宁省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活跃度:2.173020528%

    ★★★★★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病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将我省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调整为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省级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责是:一、审核受理当事人申请;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三、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五、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管理辽宁省职业病鉴定专家库;六、定期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职业病鉴定有关工作情况;七、承担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79号一楼;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79号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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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溪市医学会(本溪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本溪市医学会(本溪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1.579175705%

    ★★★★

    承办机构:本溪市医学会(本溪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会办公室)受理机构: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与监督科办理地点: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北地街道解放北路101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23号窗口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四:8:30-11:30,13:00-17:00,周五工作时间为:早8:30—11:30,13:00-16:00,节假日除外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北地街道解放北路101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2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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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市医学会(大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大连市医学会(大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2.971428571%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大连市医学会(大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大连市医学会办理地点:大连市沙河口区星云街24号1单元1层4号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大连市医学会简介大连市医学会成立于1946年(时称医师公会),是我市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医学科技和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获省科协系统先进集体、省医学会先进集体、市科协示范学会、市科协优秀科技社团(5星)等荣誉称号。2019年被大连市民政局评为5A级社会组织。大连市医学会第十届理事会现任会长侯旭,副会长8名,常务理事30名,理事119名。设立监事会。现有个人会员6852名,单位会员43个,专科分会65个。本会紧紧围绕全市卫生健康中心工作,致力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稳步推进学术交流、科技创新、科普宣传、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组织建设等工作。有序承接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等级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大连市医学科研课题评审、医疗美容项目核准、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等政府转移职能。不断提升学术影响力、会员凝聚力、社会公信力和创新发展力,为推动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人民健康水平做出积极贡献。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大连市沙河口区星云街24号1单元1层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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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应急科(抚顺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

    未认证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应急科(抚顺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

    活跃度:1.881136951%

    ★★★★

    承办机构:抚顺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62号(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应急科)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抚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抚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于2001年5月25日,由原抚顺市卫生防疫站、抚顺市劳动卫生监督检验所、抚顺市地方病防治所、抚顺市健康教育所四家单位中具有疾病预防控制与监测检验等技术服务工作职能的部分合并组建,是隶属市卫生局的全额事业单位,是应用现代预防医学理论和技术,开展疾病预防、卫生检测、科研培训的专业机构,是全市卫生防病技术指导中心。抚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有办公用房面积6850㎡,其中实验室面积2760㎡。中心在职人员161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资格 13人,中级职称资格60人,初级职称资格54人。现拥有气象色谱、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酶标仪等一批大型精密仪器。中心已通过省级认证或认可的实验室有HIV实验室、碘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本中心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对影响人群生存环境卫生质量及生命质量的危险因素进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等卫生学监测;对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公害病、学生常见病及中毒等发生、分布和发展的规律进行流行病学监测,并制定预防控制对策;承担市内疾病预防控制领域业务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服务和技术仲裁;承担全市专业实验室资质认证和质量控制的技术业务性工作;开展预防医学的基础应用性研究。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62号应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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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岭市医学会(铁岭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铁岭市医学会(铁岭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3.811518325%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铁岭市医学会(铁岭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办办理地点:铁岭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凡河新城金沙江路36号,铁岭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楼卫生健康委窗口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铁岭市医学会,注册资本为89.15万,法定代表人为时耀星,经营状态为注销,注册地址为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6号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铁岭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凡河新城金沙江路36号(铁岭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楼卫生健康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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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市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沈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沈阳市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沈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1.008298755%

    ★★★★

    受理机构:沈阳市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沈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13号(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处)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公交路线:乘坐159路 214路 244路 265路 293路 295路公交汽车,或乘坐地铁2号线,到市府广场站下车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13号(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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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锦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锦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3.978142077%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锦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松山新区市府路2号锦州市营商建设管理局一楼卫健委窗口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市府路2号锦州市营商建设管理局一楼卫健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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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鞍山市医学会(鞍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鞍山市医学会(鞍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1.299465241%

    ★★★★

    承办机构:鞍山市医学会(鞍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12号鞍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71号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鞍山市医学会简介鞍山市医学会成立于1977年09月19日,注册地位于登记管理机关暂未提供,法定代表人为贾业红。经营范围包括(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三)受政府委托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发现,推荐优秀医学科技人才。(四)积极参与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五)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发展国际间的医学学术交流。(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的决策的论证工作,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的建议。(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八)评选优秀医学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学会工作者。(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12号鞍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7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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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管理科(营口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管理科(营口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6.016528926%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营口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营口市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民生路28号营口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B区4号窗口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营口市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民生路28号营口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B区4号窗口

    机构详情 我要认领

  • 葫芦岛市医学会(葫芦岛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葫芦岛市医学会(葫芦岛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1.438735178%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葫芦岛市医学会(葫芦岛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葫芦岛市医学会办理地点: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54号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葫芦岛市医学会成立于2015年05月18日,注册地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路/街)16号(号),法定代表人为薄玲。经营范围包括举办学术交流、开发和推广卫生科技成果,评审学术论文、普及医药学卫生知识、推荐优秀人才,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医学科技成果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鉴定等。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54号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机构详情 我要认领

  • 辽阳市卫健委卫生应急与职业健康科(辽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辽阳市卫健委卫生应急与职业健康科(辽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4.696774194%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辽阳市卫健委卫生应急与职业健康科(辽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辽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辽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辽阳市文圣区河东市府大楼A座行政审批大厅二楼东侧综合窗口)办理时间:工作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下午13:30~17:00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辽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辽阳市文圣区河东市府大楼A座行政审批大厅二楼东侧综合窗口)

    机构详情 我要认领

  •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应急科(​盘锦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应急科(​盘锦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3.008264463%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盘锦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应急科(盘锦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盘锦市卫生健康委监督食品科办理地点: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楼12号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楼1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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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丹东市医学会(丹东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丹东市医学会(丹东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2.091954023%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丹东市医学会(丹东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丹东市医学会办理地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春五路27号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丹东市医学会简介丹东市医学会,注册资本为3万,法定代表人为姜洪涛,经营状态为正常,注册地址为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春五路27号。经营范围包括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举办专题学术研讨会、交流会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编辑出版《丹东医药》和专题性学术期刊、医学科普读物、医学书籍、内部用的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通过讲座、培训班等形式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业务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工作者的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意思加强同国内、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开展国内国际间的医学学术交流开展医学科学技术的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的建议,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组织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专家组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评选优秀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奖励在科技活动和学会工作中由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春五路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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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朝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朝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4.758169935%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朝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卫健委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卫健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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