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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标准是多少分贝?治理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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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物理学来说:噪声就是波形不规则的声音;从环保角度或生理学来说:噪声就是妨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以及干扰人们所要听的声音的声音。从通讯领域讲:噪声就是对信号或系统起干扰作用的随机信号。

    1-低噪声功率放大器

      极小噪音的放大器。在各种无线电接收机中常用的高频、中频前置放大器和高灵敏度电子探测装置放大电路。当放大弱信号时,放大器本身的噪声会对信号产生较大的干扰,为了提高输出的信噪比,需要减小这种噪声。通常用噪声系数F表示放大器引起的信噪比恶化程度。


      在实际应用中,理想放大器的噪声系数F=1(0dB),其物理意义为输入信噪比等于输出信噪比。目前低噪声放大器大多采用晶体管,场效应晶体管;微波低噪声放大器采用了变容二极管参量放大器,其噪声温度Te可以低于数十度(绝对温度),致冷参数放大器在20K以下,砷化镓场效应晶体管低噪声微波放大器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噪声系数在2dB以下。功放噪声系数还与晶体管的工作状态和源内阻有关。为同时考虑到低噪声和高增益的要求,通常采用共发射极共模基极基的低噪声放大电路。


      当放大弱信号时,放大器本身的噪声会对信号产生较大的干扰,为了提高输出的信噪比,需要减小这种噪声。扩音器引起的信噪比恶化程度通常用噪声系数F(见放大)来表示,或者使用获取对数值的噪声系数FN表示FN=10lgF(dB)


      在实际应用中,理想放大器的噪声系数F=1(0dB),其物理意义为输出信噪比等于输入信噪比。经过精心设计的低噪声放大器可以达到3dB的工作频率。通常还使用噪声温度Te来衡量放大器噪声性能的指标:Te=T0(F-1)。式中T0为室温。这一点,其单位为Kervin(K)(K)。


      多层放大器的噪声系数F主要由其前置级决定。如F1、F2、…、Fn分别表示各等级放大器的噪声系数,则公式中A1、…、An-1分别表示各级放大器的功率增益。前级增益A1越大,随后各级放大器对总噪声系数F的影响就越小。


      单级放大噪声系数主要与使用的有源器件及其工作状态有关。目前低噪声放大器大多采用晶体管,场效应晶体管,微波低噪声放大器采用了变容二极管参量放大器,其噪声温度Tθ可以低于几十度(绝对温度),并能达到20K以下。GaGaFET在微波放大器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可以达到2dB以下的噪声系数。


      电晶体本身有四个部分构成。①闪烁噪声,随频率f减小,功率谱密度增大,故又称为1/f噪声或低频噪声。在低频情况下,这种噪声较大、频率较高(数百赫兹以上)的噪声可忽略。②基极阻抗热噪系数;散颗粒噪声,它们的功率谱密度基本上不依赖于频率。④分配噪声,其强度正比于f的平方,当f大于晶体管的截止频率时,噪声会急剧增大。1是晶体管噪声系数F与频率关系的曲线。对低频,尤其是超低频低噪声放大器,应选择1/f噪声小的晶体管;对于中、高频放大,应尽可能选择高频段,使其在噪声系数-频率曲线上的平直部分进行工作。


      FET无散粒噪声存在。低频段以闪烁噪声为主,高频段以沟道电阻引起的热噪声为主。一般情况下,它的噪音比晶体管小,适用于更高频率的低噪声放大器。


      功放噪声系数还与晶体管的工作状态和信源内阻有关。图2是一个包含自身噪声的放大模型。us和Rs分别是源端电压和内阻,Rs的热噪声电压均方值等于4kTRs,在式中T为绝对温度,k是玻耳兹曼常数,而f为放大器通带。功放本身噪声由噪声电压均方值和噪声电流均方值表示,它们是晶体管工作状态的函数,可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测量。通过这种方法,放大器的噪声系数F可写放大管的直流工作点一旦确定,并且也随之确定,因此,噪声系数F主要是信源内阻Rs的函数。在Rs中,一个最优值是F(图3)。


      当工作频率和源内阻都一定时,噪声系数还与晶体管直流工作点有关。射极电流IE有一个最佳值,可使噪声系数降至最低,典型F-IE曲线见图4。


      半导体放大器的噪声系数基本不受电路结构的影响。但是,共发极放器具有中等的输入电阻,F为最小时的最优信源电阻Rs与这个输入电阻相近,输入电路基本上是匹配状态,增益较大。共集电极放大器输入电阻小、输入阻抗高,二者不易同时满足噪声系数小和放大增益高的条件,因此都不太适合做放大键前置级。为同时满足低噪声和高增益要求,通常采用共发射极-共基极级联的低噪声放大电路。


    2-高斯白噪声

      高斯白噪音:


      第一个定义:噪声的瞬时值服从高斯分布,但其功率谱密度又是均匀分布,则称之为高斯白噪声。


      第二个定义:普通通信系统中热噪声的频谱分布是均匀的,就好像白光的频谱在可见光的频谱范围内是均匀分布的,因此热噪声也被称为白噪声。因为热噪声是由大量自由电子运动而产生的,它的统计特征服从高斯分布,所以通常把热噪声称为高斯白噪声。

    3-噪声标准等级及指标,噪声污染多少分贝以上算?

      1993年,我国重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水平为57.8dB(A),1996年为56.8dB(A),超过国家一级区标准55dB(A),处于中等污染水平.区域环境噪声平均水平超过60dB(A)的城市占10%.约70%的城市处于中等污染水平,轻污染城市不超过20%.2/3的城市人口生活在高噪声环境中。


      据统计,在影响城市环境的各种噪声来源中,工业噪声占8%-10%,建筑噪声占5%,交通噪声占30%,社会生活噪声占47%。 


        1.噪音的危害。


      听力、神经和心血管系统是噪声最有害的三个系统。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主任郝凤桐表示,噪声对人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神经系统、心血管和听力损伤。根据研究和临床观察,在噪声的影响下,人体内的高级功能调节中心会出现功能障碍。而且,有神经衰弱综合征的人对噪声神经衰弱的反应远高于其他人。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血管问题的人,如果在噪声环境下工作,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也会高于不在这种环境下工作的普通人。虽然不在噪声环境下工作的人也会有类似的疾病,但发病率要小得多,所以噪声是这些疾病的至少参与因素。职业噪声听力损伤不同。如果不从事噪声环境工作,患者可能不会受伤或耳聋,因此这种听力损伤已被政府指定为法定的职业病。此外,与噪声长期频繁接触,人体内分泌系统也会出现严重问题。


      在噪声致病过程中,90分贝是一个明确的障碍,超过90分贝后人与人之间的个体差异不明显。这种噪音对大多数人都有不良影响,可能会引发各种疾病。保持一个状态的稳态噪声对人的伤害小于同一个分贝,但声音忽大忽小的脉冲噪声,突然出现的100分贝噪声甚至可能使人瞬间耳膜穿孔,听力丧失,因此噪声被公认为常见的污染因素。


      但是生活中的噪音,比如装修或者工地施工,更多的是让人静不下心来做手头的工作,导致烦躁不安,影响老年人的休息和睡眠。患有心脏病或其他问题的老年人会病情加重。这种噪音更多的是引起心理变化。虽然很无聊,但是因为不太可能超过85分贝,不会造成器质性伤害,所以不用太紧张。


      2.噪声等级。


      噪音是让人感到不愉快的声音的总称。人们通常用声级计测量声波的大小,声级的单位是分贝(dB)。正常人刚能听到的最小声音叫听阈,听阈的声强为零分贝。人耳开始感到疼痛的声音叫痛阈,痛阈为120分贝。人轻声耳语30分贝,一般说话60分贝,大声吵闹80~90分贝,火车,拖拉机100分贝,大炮发射,飞机起飞130分贝。


      3.噪声的特点及其防治。


      噪声污染有两个特点。一是声源停止发声后,污染立即消失;二是随着距离的增加,噪声强度迅速下降。


      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分为两类。一种是将声源与人们的生产生活隔离开来,另一种是降低声源的强度。


      4.家庭噪声危害


      说到噪声危害,受到谴责的往往是工业噪声和交通噪声,而人们对室内家用电器的噪声采取宽容的态度。众所周知,家用电器的噪声并不逊色于交通噪声和工业噪声。


      在家用电器的噪音中,最有害的是录音机和组合音响,它们的高频噪音一般超过2000赫兹.这种高噪音对内耳的损害很大.人耳连续接触6小时以上,有造成听力损伤的危险.而且这种强噪音也严重危及人的视力.研究证明,在强噪音刺激之后,人的视力清晰度应恢复正常状态,通常需要1-2小时。


      看看各种家用电器的噪音程度,就知道它们不能轻视:洗衣机电机的噪音可以达到70分贝,窗式空调的噪音通常是65分贝,吸尘器的噪音一般在75分贝左右。冰箱发出的低频噪音更容易引起心血管疾病,尤其是老年人。


      还有一种来自人为制造的噪音,比如争吵、斥责、打闹、哭闹等。,这也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1]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1]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5-冷却塔噪声处理方法

      冷却塔是一种利用水作为冷却介质来吸收热量并排入大气以降低水温的装置。冷却塔在运行过程中产生大量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和人民生活。冷却塔降噪刻不容缓。那冷却塔常用的噪音处理方法有哪些?


      冷却塔降噪方法:


      1.处理冷却塔噪音的方法-消音器。


      控制冷却塔排气风机进、出口噪声,在冷却塔进出口设置专用消音器。对于带噪声突出的进排气塔,该方法具有明显的降噪效果。


      2.冷却塔噪音的处理方法-隔音屏障。


      对于冷却塔的噪声处理措施,当声波在传播过程中遇到障碍时,会产生反射、透射和绕射现象。本实用新型是一种设备,在声源与受声点之间插入一种设备,用于分隔和吸收声源到达声点的直接声波,在吸收衰变之后,通过屏体透射和屏顶绕射等附加衰减形式到达受声点,从而减小其噪声影响,达到降噪效果。


      3.冷却塔噪声处理方法-落水消能降噪设备。


      对于冷却塔的噪声治理措施,在落水者直击水面前,应在斜面上默默地擦拭。附着力减速,挑流分离,疏散洒水等能量消除形式的过渡,是塔体内的声源之一。


    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商业厂界是指所有人拥有使用或所有权的场所和建筑物的边界(根据法律文书可确定),而各种产生噪音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用范围。


        工商业厂界环境噪声是指利用固定设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并对其周围生活环境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噪声。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目的是对工业企业的厂界噪声的危害进行监测。

    7-公司噪声治理与噪声治理公司

      公司噪声处理:


      1.噪声处理公司的噪声处理措施有哪些——吸声。


      噪声处理公司用吸声材料装饰车间内表面,如墙壁和屋顶,或在车间内悬挂空间吸声体,吸收辐射和反射声能,降低噪声强度。玻璃棉、矿渣棉、泡沫塑料、毛毡、棉絮、加气混凝土、吸声板、木丝板等具有良好吸声效果的材料。


      2、噪声处理公司的噪声处理措施有哪些——消声。


      噪声处理公司使用一种装置,可以防止声音传播,允许气流通过。这是防止空气动力噪声的主要措施。利用吸声材料的消声阻力,根据滤波原理制造的阻力,以及上述两种原理设计的阻抗复合。


      3.噪声处理公司的噪声处理措施有哪些——隔音。


      在某些情况下,噪声处理公司可以使用一定的材料和装置来密封声源,使其与周围环境隔离,如隔声罩和隔声室。隔音结构应严密,以免共振影响隔音结果。


      4、噪声处理公司的噪声处理措施有哪些——隔振。


      为了防止通过地板、墙壁等固体材料传播的振动噪声,噪声处理公司在机器的基础和地板、墙壁连接处设置减振装置,如橡胶垫、沥青等。


    8-空调机组噪声治理方法

      1.消音器,能有效地降低噪音,又能让气流顺利通过,消声器的作用主要是控制空调机组等空调设备的噪音经通风管道传至空调服务区域和风道内的气流噪声。在空调系统中,消声器是最常见的降噪设备。


      2.减振装置,为了有效消除噪声和振动,应在刚性支架上加弹簧减振器,对于大管径且有轻微振动的冷冻水主管道,其目的是有效地控制隔声屏障和刚性支架之间的弹簧减振器。


        3.风管安装,空调新风入口采用消音器,风机进出口均安装阻抗消声器。对截面积较大的风管,应尽量选用橡胶减振垫,保证风管无振动噪音,若风管的安装强度和整体刚度不足,则会产生磨擦和振动噪音。


    9-冷却塔噪声治理方法

      冷却塔是水冷空调系统的重要部件,它主要用来对冷却水进行空气换热来降低其水温。冷却塔一般体积较大,又有漂水、噪声等因素,其放置位置常常让设计师、业主头痛。许多情况下,冷却塔的位置不能满足排放标准,或达到业主所希望的效果,需要对其进行降噪处理。亲历了,许多业主为治理冷却塔噪音不惜投入巨资。主要从冷却塔噪声源上帮助设计人员,选择合理的降噪方案。


      冷塔噪声主要来源于四个部分。冷却塔排出噪声,填料淋水噪声,风机减速器和电动机噪声,冷却塔水泵和阀门噪声。


      冷却塔噪声是冷却塔噪声的主要来源,可在冷却塔外增加消声装置(导风筒)。通常选用阻抗复合消声器,阻抗复合消声器能适当结合声吸收和声反射,既能消除中、高频噪声,又能消除低频、中频噪声,并具有宽频带的消声效果。


      为了减小填料淋水的噪声,一般使用消声毯,其吸水效果好。


      选用冷却塔可采用低噪声塔型,可选用带式减速器、采用直传多极低速电动机等措施,以减少机械噪声。或使用双速电动机,随负载减小,风机转慢速运转,以降低噪音。


      机械振动会产生噪音,设备间的连接处往往会产生振动噪声。管道连接处可安装橡胶接头,泵可采取软连接等隔振、吸音等消声措施。在塔体和基础连接处可设置弹簧减振器,以降低振动。


      最终也可以安装隔音墙,它是由立柱、单元板、其它连接件等组成,有玻璃钢、喷塑板、PC板等不同材料,对冷却塔周围起到辅助降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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