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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健康的概念及部门归属

来源:2021/2/7 9: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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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职业健康的概念及部门归属内容概述。

      一、职业健康基本概念


      职业健康,国外有些国家称之为工业卫生,有些国家称之为劳动卫生,现在很多国家都倾向于使用职业卫生这个术语。


      中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该科学被称为劳动卫生、职业卫生,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1994)明确指出,劳动卫生和职业卫生是同义词。2001年12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局修订《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点标准》时,将职业卫生一词修订为职业健康,并正式发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规范》。目前我国劳动卫生、职业卫生、职业健康三种称呼并存,内涵相同。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统一采用职业安全健康一词,简称职业健康。


      二、卫生部门与安监部门职责分工


      2005年卫生部与国家安全监督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生监督发布【2005】31号)。2009年6月16日,省卫生厅和省安监局就职责分工达成了以下共识:


      (1)卫生部门责任:


      1.制定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监督使用者职业健康监护状况,规范职业病预防、保健,调查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的职业病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查监督管理,负责规范职业病检查和救治的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


      4.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的竣工检查。


      (2)安全监督部门责任:


      1、负责制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违法、违法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部门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状况。


      3.组织调查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部门的职业安全训练。


      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确定部门部门间协调机制,尽快整理工作关系,切实履行职责。在职责转移期间,我们应该做好协调工作,防止工作缺陷和脱臼,共同做好职业病预防和治疗


      三、国家安全监督总局职业健康管理总体构想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根据《国家职业病预防计划2009-2015》(国家发行〔2009〕43号)文件精神,确立了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总构想:以科学发展观为主导,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立足实际,远近结合,强调重点,分类监督,全面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建立两支队伍,建立三个制度,建立四个体系,减少职业危害,改善工作环境


      两支队伍:国家、省、地市、县职业健康监督队伍企业职业健康监督队伍。


      三个制度:对应《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7号令)、《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尚未发布)三个令,建立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申报和行政许可三个制度。


      四个系统:职业健康法规标准系统、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和支持系统、宣传教育训练系统、信息和装备保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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