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职业病网2020/4/26 15: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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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链式核反应的失控、放射性物质的失控外逸所造成的任何意外的事故的统称。
核事故
由于链式核反应的失控、放射性物质的失控外逸所造成的任何意外的事故的统称。
按核设施与核活动分类,有核反应堆事故,核燃料循环设施事故,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事故,核燃料或放射性废物运输和贮存事故,用于农业、工业、医学和有关科研目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处理和运输的事故,用放射性同位素作空间物体动力源的事故,以及武器库事故。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一类事故,尚未导致放射性物质逸出的事故;二类事故,在发生有害变化的情况下,放射性物质释放量已达到下列水平的事故:3.7×1014贝可(Bq)的惰性气体,3.7×10"贝可(Bq)的放射性碘;三类事故,在发生有害变化的情况下,放射性物质释放量达到下列水平的事故:3.7×10”贝可的惰性气体,3.7×10”贝可的放射性碘;四类事故,在发生更为严重的有害变化情况下,由于缺少技术保护及控制措施,导致堆芯熔化,放射性物质释放量可能达到1.4×1019贝可的惰性气体,6.7×1018贝可的放射性碘。
国际核事件分级表将核事件分为7级,其中1~3级为事件,4~7级为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确定核辐射事故为辐射源失控引起的异常事件,它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对生命、健康的危害或财产的损失。
按其性质分为5类:超剂量照射事故,表面污染事故,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超临界事故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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