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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采光和照明标准

来源:职业病网2019/10/16 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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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照明设计宜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来自窗户眩光,如工作台方向设计宜使劳动者侧对或背对窗户,采用百叶窗、窗帘、遮盖布或树木,或半透明窗户等。

      6.5采光和照明

      工业企业采光和照明标准

      6.5.1工作场所采光设计按GB/T50033执行。

      

      6.5.2工作场所照明设计按GB50034执行。

      

      6.5.3照明设计宜避免眩光,充分利用自然光,选择适合目视工作的背景,光源位置选择宜避免产生阴影。

      

      6.5.3.1照明设计宜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来自窗户眩光,如工作台方向设计宜使劳动者侧对或背对窗户,采用百叶窗、窗帘、遮盖布或树木,或半透明窗户等。

      

      6.5.3.2应减少裸光照射或使用深颜色灯罩,以完全遮藏眩光或确保眩光在视野之外,避免来自灯泡眩光的影响。

      

      6.5.3.3应采取避免间接眩光(反射眩光)的措施,如合理设置光源位置,降低光源亮度,调整工作场所背景颜色。

      

      6.5.3.4在流水线从事关键技术工作岗位间的隔板不应影响光线或照明。

      

      6.5.3.5应使设备和照明配套,避免孤立的亮光光区,提高能见度及适宜光线方向。

      

      6.5.4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选用适宜的符合现行节能标准的灯具。

      

      6.5.4.1在潮湿的工作场所,宜采用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

      

      6.5.4.2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气的工作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敞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6.5.4.3在高温工作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6.5.4.4在粉尘工作场所,应按粉尘性质和生产特点选择防水、防高温、防尘、防爆炸的适宜灯具。

      

      6.5.4.5在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的工作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

      

      6.5.4.6在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紫灯具或无紫光源。

      

      6.5.4.7在含有可燃易爆气体及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开关。

      

      6.6工作场所微小气候

      

      6.6.1工作场所的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非空调工作场所人均占用容积<20m3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如所占容积>20m3时,应保证人均新风量≥20m/h。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³/h。洁净室的人均新风量应≥40m³/h。

      

      6.6.2封闭式车间人均新风量宜设计为30-50m3/h。微小气候的设计宜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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