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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2021/2/5 9: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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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劳动者患职业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是法律对职业病患者的保护。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到期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劳动合同可以立即终止。但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使用者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职业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是法律对职业病患者的保护。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到期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劳动合同可以立即终止。但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使用者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1)《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的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日起,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职期限。但除了在职期间个人过失严重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平等协议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动社会部发行〔2001〕17号)规定,参加集体协议签订集体合同的员工协议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原则上必须与其继续劳动合同到任期。员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况外(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纪律和使用者规章制度严重违反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医疗期当,对使用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必须自动延长到医疗期、妊娠期、生育期、哺乳期到期。


      (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使用者不得终止残疾程度为16级的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残疾程度为5级或6级的,由工作人员本人提出,该员工可以与使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使用者可以支付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5)《职业病预防法》规定,使用者在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使用者在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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