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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工作26年患尘肺病,最后雇佣公司赔偿40万

来源:2021/5/24 10: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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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农民工崔炳财从事煤矿挖掘26年,不幸患二期尘肺病,向最后使用者大同煤矿提出巨额工作待遇索赔。最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此案终审,大同煤矿支付崔炳财工作待遇40万元。重庆万州区响水镇某村村民崔炳财从1982年到2008年在梁平县龙胜乡煤矿、双龙煤矿、七桥镇天生新井煤矿开采的这三个煤矿,崔炳财分别工作了17年、4年、5年。

      农民工崔炳财从事煤矿挖掘26年,不幸患二期尘肺病,向最后使用者大同煤矿提出巨额工作待遇索赔。最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此案终审,大同煤矿支付崔炳财工作待遇40万元。重庆万州区响水镇某村村民崔炳财从1982年到2008年在梁平县龙胜乡煤矿、双龙煤矿、七桥镇天生新井煤矿开采的这三个煤矿,崔炳财分别工作了17年、4年、5年。


      2008年4月8日,崔炳财来梁平县回龙镇大同煤矿从事技术安全、钻井工作。崔炳财到达大同煤矿时,没有进行健康检查的上班期间,大同煤矿也没有为他制作工作保险和工资表。6月11日,崔炳财参加职业病鉴定,重庆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经职业病诊断鉴定,确定崔炳财患二期尘肺病,合并左上肺活动性肺结核。在大同煤矿工作到当年8月,身体不舒服的崔炳财离开大同煤矿,没有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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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8月18日,梁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崔炳财系大同煤矿职工,其患职业病属于工伤。当年年底,梁平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作人员劳动力鉴定结论,确定崔炳财为障碍叁级,无护理依赖,停业期为6个月。次年1月,经梁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崔炳财与梁平县回龙镇大同煤矿之间,自2008年4月8日起确立了劳动关系。大同煤矿不服,向梁平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判决,认定大同煤矿与崔炳财之间,自2008年4月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2010年1月25日,崔炳财向梁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大同煤矿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大同煤矿支付工伤待遇共计约64.13万元。同年3月17日,梁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崔炳财与大同煤矿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的大同煤矿向崔炳财支付一次残疾补助金、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40.16万多元。大同煤矿不服劳动部门裁决,向梁平县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大同煤矿申请专家证人重庆市卫生局副主任医出庭作证。任在鸣认为尘肺病系长期接触二氧化硅粉尘,最快1年,二期尘肺形成时间一般为2~5年。大同煤矿建议,崔炳财患职业病系以前的使用者危害的,应由以前的使用者梁平县七桥町天生新井煤矿承担责任。新井煤矿属于小煤矿,2010年5月被梁平县政府关闭,营业执照也被梁平县工商局注销。大同煤矿将新井煤矿原法人为第三人,同时向法院报告。


      一审法院认为,崔炳财与大同煤矿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的大同煤矿没有依法为崔炳财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崔炳财患有二期尘肺,合并了左上肺活动性肺结核职业病,梁平县劳动部门认定属于工伤,因此崔炳财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大同煤矿应支付崔炳财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但使用者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使用者承担的最后使用者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以前使用者的职业病危害大同煤矿没有证据证明崔炳财患职业病系以前的使用者新井煤矿危害。因此,一审判决维持了劳动部门的仲裁。大同煤矿仍不服,向重庆市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调整崔炳财的工伤待遇问题,不应直接处理崔炳财最后与以前的使用者之间负责的纠纷,大同煤矿要求崔炳财以前的使用者负责的要求,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法院终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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