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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患职业病维权案例

来源:2021/2/25 9: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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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尘肺病是一种终身无法治愈的职业病,煤矿、石材切割等高粉尘行业是重灾区。由于潜伏期比较长,一些患者多年后发病,很多尘肺病患者没有与使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后导致尘肺病患者陷入维权困境。宣州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职业病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

      尘肺病是一种终身无法治愈的职业病,煤矿、石材切割等高粉尘行业是重灾区。由于潜伏期比较长,一些患者多年后发病,很多尘肺病患者没有与使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后导致尘肺病患者陷入维权困境。宣州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职业病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


      患职业病突然退休


      宣州区人李某今年60多岁,2004年5月李某介绍进入宣城某矿业有限公司,被安排在矿石破碎现场进行矿石破碎筛查,该公司一直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矿业公司的作业要求,李某长期处于矿石破碎加工产生的大量粉尘环境中,工作条件差。2007年7月,李某突发重大肺病,被送往宣城市人民医院治疗。


      确诊,发病原因与职业因素有很大关系,医院建议李某做职业病鉴定。因此,李某要求公司发行劳动证明书进行职业病鉴定,但公司一直欺骗,只清算李某的一部分医疗费用。


      之后,公司以调动工作为理由将李某安排在选择现场工作。否则,将进行退休处理。考虑到治疗需要经济来源,李某不得不接受安排,于2008年8月调到选矿现场重选。同年10月在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享受离职待遇,但未签合同,继续在单位工作。


      2016年4月,工作12年后,李某突然收到了工厂的退休通知。向负责人询问了情况,对方说公司经营不善需要裁员,单方面通知其退休。


      李某对突然退休感到惊讶,李某与公司商量工作赔偿问题后,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与被告有劳动、劳务关系,具备申请职业病诊断治疗的基本生存权益条件,以免病情延误加重而无法正确治疗。


      权益超过诉讼时效


      法庭上,关于李某的劳动和劳务工作状况,宣城某矿业有限公司承认李某从2004年5月31日到2012年7月30日在职场从事破碎工作,从2013年8月1日到2016年4月22日为再选工作,李某于2008年11月退休,享受退休待遇。


      据某矿业公司介绍,李某的诉讼远远超过诉讼时效,2008年11月受到退休待遇8年左右,主张劳动权益超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


      同时该公司认为,根据民诉法相关法律起诉除了有明确的原、被告外,原告相关权益受到侵害也是必要的条件,根据规定,如原告主张相关劳务权益,不确认劳务关系,确认劳务关系是劳动法律对工作事件的特殊规定,因此确认劳务关系的诉讼理由不当,没有法律依据,李某的诉讼请求必须驳回。


      一波三折确定劳动关系


      宣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看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李某与被告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与宣城某矿业有限公司均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李某自2004年5月至2016年4月在公司从事破碎工和重选工作,是其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按公司规定的上下班制度上下班,获得劳动报酬,上述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因此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支持。


      被告辩称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李某于2008年10月在原企业办理退休手续,但从2004年5月到2016年4月在被告公司工作,诉讼是劳动关系确认的诉讼,非债权诉讼,根据最高法律诉讼时效的规定,时效规定不适用事实确认的诉讼,因此对被告的辩称,法院不相信。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宣城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至2008年10月,2008年11月至2016年4月确认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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