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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来源:2021/2/5 9: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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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职业病鉴定结束后,工人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残疾等级鉴定,确定赔偿标准、职业病残疾等级鉴定程序、职业病残疾鉴定所需资料如下。

      职业病鉴定结束后,工人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残疾等级鉴定,确定赔偿标准、职业病残疾等级鉴定程序、职业病残疾鉴定所需资料如下。


      一、工伤认定程序


      1、工作认证申请


      (1)申请人和申请时效


      使用者和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申请。


      使用者应当根据事故伤害或职业病预防法的规定诊断、认定为职业病,24小时内通知统一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加保险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一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作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


      如果使用者没有按照预付款的规定提交工作认证申请,该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职业病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向使用者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作认证申请。


      使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作认证申请,其间符合《工作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待遇等相关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2)工作认证申请资料


      工作认证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工作认证申请书


      使用者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工作认证申请书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场所、原因、员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作认证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一次书面通知工作认证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申请人按书面通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受理。


      2、受理和科学调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根据审批需要对意外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单位及有关部门有义务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调查验证。


      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使用者不认为是工伤,使用者承担举证责任。


      3、工作认证结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作认证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作认证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工作认证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及其员工所在单位。申请工作认证的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及其员工所在单位对工作认证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障碍鉴定程序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有障碍,影响劳动力的,应进行劳动力鉴定。劳动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立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也称为障碍鉴定)。医疗终结期、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立障碍由劳动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伤残等级按劳动功能障碍情况划分为10个,最重的是1级,最轻的是10级。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力,五至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力,七至十级部分丧失劳动力。


      生活自理伤残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手、自我移动五个条件来确定。五项条件均需护理人员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护理人员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护理人员为三级,五项中一项至二项需护理人员为四级。


      (1)故障鉴定申请人:使用者、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故障鉴定。


      (2)申请提出:员工医疗结束后30天内向统一地区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工作决定和员工工作医疗相关资料。医疗结束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力鉴定委员会认可。


      (3)鉴定期限: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作出劳动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天。劳动力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公司和个人。


      劳动力鉴定结论发表之日起1年后,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所属单位或经营机构认为障碍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力再鉴定。


      (4)对鉴定不服的再审申请: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用人单位对劳动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障碍和劳动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申请再审,对再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再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上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审。省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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