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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报告办法

来源:2021/5/26 15: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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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用本方法报告。

      (1988年8月20日卫生部卫生字[88]第78号发表)。第一条制定防控措施,保护员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控工作法规,特制办法。

      第二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用本方法报告。

      第三条本报告方法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目前职业病范围内列出的病种。

      第四条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中心逐步报告的方法,无论是属于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属于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都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报告。

      第五条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和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指定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负责具体工作。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季报表》(一、二)(附件一)、《尘肺病年报表》(一、二)(附件二)、《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附件三)、《有害作业工人体检年报表》(附件四)、《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附件五)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报表卡》、《尘肺病报表》。

      第八条急性职业病由初诊的任何医疗卫生单位在24小时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单位出具《职业病报告卡》。第九条,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性炭苁发生时,接受诊察的医疗机构应立即报告患者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立即报告。卫生监督机构收到报告后向卫生部报告,到现场,与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事故发生机构及其主管部门一起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同时抄写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十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等慢性职业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予职业病诊断权的部门或诊断组负责报告。确诊后填写《尘肺病报告卡》或《职业病报告卡》,15天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尘肺病例升期也应填写《尘肺病报告卡》作订正报告。

      第十一条尘肺病患者死亡后,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十五日内报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凡有尘、毒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底前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每季度后二十天内,本地区上季度《职业病季报》报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和职业病研究所,次年二月底前,本地区上年度《尘肺病年报》、《生产环境有害浓度测定年报》和《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上述报告应同时复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劳动厅(局)和总工会。中国医科院劳动卫生劳动卫生和职业病研究所应在每年3月底和每季度后30天内分别对本方法规定的年报和季报进行总结分析,向卫生部报告。

      第十四条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对于执行本方法好的公司和个人,应予以报酬。对违反本方法的人,必须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向卫生部报告。

      第十七条,卫生部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八条本方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当时原报告方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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