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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企业应如实告知岗位职业病危害

来源:2021/2/23 10: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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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某公司招聘劳动者,我应聘熟材冷却劳动者岗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通知我这个职业的职业危害,也没有写在劳动合同上。我上班后发现接触煤矽尘、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以身体状况不合适为理由要求换工作,但被拒绝了。对不起,解除合同可以主张什么权益?

      某公司招聘劳动者,我应聘熟材冷却劳动者岗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通知我这个职业的职业危害,也没有写在劳动合同上。我上班后发现接触煤矽尘、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以身体状况不合适为理由要求换工作,但被拒绝了。对不起,解除合同可以主张什么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工人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人工作内容、职业危害等事项。《职业病预防法》第34条规定,使用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如实通知劳动者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结果、职业病预防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记载,不得隐瞒或欺骗的使用者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使用者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你所在单位接触的煤矽尘等已被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单位未告知,也未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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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在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按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公司赔偿您因参加申请和上班而产生的差旅费等损失。之后可以通过法律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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