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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来源:2021/9/28 17: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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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请说出对“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这个鉴定不服怎么办?有什么救助方法。 尘肺病人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法定的程序。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就是对这个“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不服,其结果和前2次鉴定截然不同,鉴定中不但违背事实,而且违背科学,出入相当大。该鉴定既无足够证据证明其结论是正确的,又无助够证据证明以前的结论是错误的,而且作出的鉴定书及不规范。请说出对“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这个鉴定不服怎么办?有什么救助方法。 尘肺病人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法定的程序:

      尘肺病人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法定的程序,全国范围内都是一样的 具体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商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为委员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提出鉴定意见。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尘肺病患者手中。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人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老鉴定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第91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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