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
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
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
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
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
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
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
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
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
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
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
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
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
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
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