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限值:——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 局部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工作地点微波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高频辐射强度
卫生限值;—— 工频高压电作业场所的电场强度限值;—— 工作地点脉冲噪声声级的卫生
n)
限值;—— 劳动强度分级。 删除了原
GBZ l-2002
B
的规范性附录一附录 :体力劳动强度分
o)
-
B P)
级方法; 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见规范性附录 附录 。 特殊行业如制药、
生物、食品加工等行业在遵守本标准基础上,还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符合本标准的配套标
A B
准。本标准的附录 、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
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中国
纺织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化学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全国电力行业劳动
环境检测监督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涛、张敏、吴维皑、杜燮祎、邵强、徐伯洪、梁友信、
戴自祝、王生、郭建中、王忠旭、李文捷、赵容、吕琳、吴世达、刘茁、余善法、李刚、刘晓延、邵
华、林菡、王恩业、刘承彬、樊晶光、赵桂芹、王丹、金晔鑫、陈青松、张永。本标准所代替标准
-101-56 GBJ l-62 TJ 36-79 GBZ l-2002 1
。 范围本标准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标准
,
,
,
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本
(
)
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卫生
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
2
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
(
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
)
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GBZ 2.1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工
1
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
GBZ/T l94
工作场所防止职
2
GBZ l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限值第 部分:物理因素
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223
GBZ/T l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 3095 GB l6297
大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