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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健委关于成立市出生缺陷防治管理中心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卫建委2020/1/6 8: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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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19号)的要求,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通知》(津卫妇幼〔2019〕148号)的工作安排,我市成立天津市出生缺陷防治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各区卫生健康委,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19号)的要求,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通知》(津卫妇幼〔2019〕148号)的工作安排,我市成立天津市出生缺陷防治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任务

    管理中心在市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协助做好全市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具体任务为:

    (一)制定出生缺陷防治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汇报。

    (二)统筹出生缺陷专家资源,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研讨,开展政策措施、服务规范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的要求,组织制定技术规范和评估标准。

    (三)承担出生缺陷防治项目的组织管理,开展出生缺陷防治人才培训、技术评估、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出生缺陷防治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全过程质控体系。

    (五)组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数据收集、整理、分析、上报以及相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出生缺陷干预项目,落实筛查、诊断、救助等工作任务。

    (七)跟踪国内外出生缺陷干预新技术、新方法;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推广。

    (八)做好宣传工作,组织动员广大妇女儿童积极参与项目实施;宣传、报道出生缺陷控制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成果、经验、重大活动等相关信息。

    (九)承担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架构

    (一)依托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以下简称“市妇儿中心”)设置管理中心,市妇儿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管理中心主任。

    (二)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妇保指导科,由市妇儿中心分管公共卫生业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包括:妇保指导科、儿保指导科、项目办公室科主任和副主任。具体成员名单由市妇儿中心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管理中心下设技术组,技术组设在妇女保健科,由市妇儿中心分管业务副主任兼任组长。技术组成员包括: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筛查科、功能检查科、五官保健科、信息科科主任及相关技术人员。具体成员名单由市妇儿中心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组织管理

    (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管理中心的建设和业务开展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加强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充分发挥中心的业务支持作用。

    (二)管理中心在市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按时完成交办任务。要建立与全市产前诊断机构、新生儿及儿童疾病筛查机构的协同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全市出生缺陷防治管理工作。

    (三)市妇儿中心要建立健全管理中心工作机制,完善人员配备,配置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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