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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机构设置

来源:黑龙江省卫健委2020/1/4 16: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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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7号)规定,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7号)规定,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对外合作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宣传及援外等外事工作。

    (二)人事处。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 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处级以上干部出国政审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 理,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系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承担健康龙江建设协调推进工 作,拟订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指导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卫生健康、人口基础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牵头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部门预决算、 财务、资产、基建投资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建议。拟订大型医用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玫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拟订卫生健康法制建设规划, 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玫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省本级卫生健康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六)体制改革处。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 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 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医玫医管处。拟订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贯彻实施。承担推进全省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监督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等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九)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评价工作。指导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参与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和医联体建设。

    (十)卫生应急与安全生产办公室(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及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监督指导全省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十一)科技教育处。拟订贯彻实施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医学科研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二)综合监督处。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落实国家药品价格玫策和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使用的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参与组织实施国家药典。

    (十四)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准备、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国民营养计划实施工作。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老龄健康处。组织拟订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协调落实国家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我省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开展老龄事业发展研究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妇幼健康处。落实国家妇幼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指导和监管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母婴保健技术和免费避孕药具工作。

    (十七)职业健康处。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八)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生育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

    (十九)宣传处。组织开展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二十)保健局。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省公立医院和民办医院做好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党组织巡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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