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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卫健委2019/12/31 14: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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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重点学科整体水平,促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可持续发展,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重点学科整体水平,促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可持续发展,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

    2019年11月11日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重点学科整体水平,促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不含中医类,下同)的评审、建设和管理。

    本市中医类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符合本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审确定,学科整体实力处于市内领先水平,或者有明显特色、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辐射带动作用、通过重点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学科或者在市内处于先进水平、特色优势明显的专科。

    第四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遵循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先进、分类实施、围绕临床、注重创新、协调发展的原则,采取自由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系统管理的发展模式。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评审以及绩效评估指标;

    (二)发布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申报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组织评审立项,建立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信息管理系统;

    (三)组织开展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指导、绩效评估、周期验收和监督检查等;

    (四)协同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成立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与医学重点学科相关政策制定,对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绩效评估与管理提供专家咨询、政策建议,以及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第六条 各区(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学科进行统筹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申报要求审核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申报项目,配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协调区财政部门落实本区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财政补助资金,督促本区区属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自筹配套资金;

    (三)加强本区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管理,配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督导检查、绩效评估和周期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并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能科室承担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规范本单位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管理;

    (二)配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评审、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报告学科建设开展情况;

    (三)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落实本单位(不含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自筹配套资金,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资源和制度保障。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是各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直接责任人,全面主持本学科建设发展的相关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方向和建设任务、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等;

    (二)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核算,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和本学科建设需求编报经费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三)主持制定并落实本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本学科人员绩效考核方案,完成各项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对本学科的建设成效负责。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发展规划和工作安排,每五年开展一期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申报和评审等工作,每期评审确定80个市级医学重点学科。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三级医院或者公共卫生机构,对学科建设有具体规划、目标和管理制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申报单位申报学科所属科室应当在本单位独立设置一年以上且运行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科属于申报通知所列的目录范围,且已有支撑学科发展的相关学科群;

    (二)学科有较好的专业基础,管理先进,诊疗服务和辐射能力强,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危重症能力或者技术应用转化能力,或者能为其他学科提供支撑服务,在申报学科领域主攻方向上具有市内领先的技术水平;

    (三)学科带头人应当为本单位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广东省或者本市有一定知名度,在学科发展中能起到领头作用;学科成员人才梯队结构合理,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申报。申报单位结合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和需求,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学科申报工作。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属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后,统一上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初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报单位及其申报学科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进入评审环节。

    (三)评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学科及申报单位的综合水平、优势地位、发展潜力,整体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可行性,重点发展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以及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综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确定。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发展规划、医疗资源分布和各单位学科建设需求等情况,确定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名单,予以立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立项通知书一个月内制定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任务计划书,确定学科发展重点方向、建设内容、主要措施、任务分工、预期目标等内容,并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建设任务等。任务计划书应当作为合同附件予以执行,并作为学科建设与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5年,自确定立项第二年的1月1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任务计划书建设内容和资金执行进度。任务计划书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导致学科建设任务无法执行或部分无法执行,或者学科建设执行过程中产生更科学、先进的设计,且符合学科建设目标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调整任务计划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任务计划书,应当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调整原因、原任务计划书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调整后任务计划书及预算安排等。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根据专家意见以及市级医学重点学科整体工作要求,做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

    第十六条 经审核同意调整任务计划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根据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意见调整后的任务计划书及经费预算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已经担任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不得同时担任本市其他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持本单位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人才队伍的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但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换:

    (一)退休、离职、调离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

    (二)未能履行职责持续半年以上;

    (三)学科建设业绩不佳的;

    (四)死亡或者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执业资质的。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拟更换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应当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更换理由、拟更换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等材料,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任务实施过程中发表的论文、论著等作品应当注有“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字样,形成的数据、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科建设的成员在相关成果上有署名以及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任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产生的临床技术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利益分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学科建设执行所购置或者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市财政补助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市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共计5600万元,第一年度建设经费按照每学科每年70万元标准予以安排,其余年度实行规模总控下的竞争性分配制度,所需经费统一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建设单位(不含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情况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市级医学重点学科财政补助额度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定,纳入市、区(新区)预算单位次年部门预算安排。区属建设单位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先行安排,市财政再通过市区财政体制结算下达相应经费。

    第二十四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在建设周期内被评为国家或者省级高水平临床重点学(专)科的,自次年起纳入国家或者省级高水平临床重点学(专)科建设经费管理,就高享受本市对国家或省级高水平临床重点学(专)科的资助政策,不再重复安排本市“三名工程团队补助(不含技术支持费)”和“市级重点学科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人才培养、发展新技术、项目研究、学术交流和成果推广等。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和学科建设开展需要,做好配套资金的投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督查。对未按学科建设进度合理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扣减其次年度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等违反财政管理规定行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市级医学重点学科,收回剩余资金,取消建设单位下一周期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对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估。各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年度进展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学科建设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成效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停止安排其下一年度的建设经费预算,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原下达经费尚有结余的按照原渠道予以收回。

    第二十九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开展自评,并按照要求形成自评报告提交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周期验收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形成验收报告。对周期验收结果为优秀,且人才梯队没有重大变动的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可以直接纳入下一期的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对不按照规定提交自评报告或者周期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该学科下一期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类别、学科设置以及具体评审、评估指标,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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