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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考核制度

来源:2021/1/7 9: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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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为了保护国家、矿山和大多数员工的正当利益,维护矿山的正常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工作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及时、安全、有效地救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方法。

      为了保护国家、矿山和大多数员工的正当利益,维护矿山的正常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工作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及时、安全、有效地救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工伤事故评估适用范围


      本审查管理办法适用于矿山各部门。


      二、工伤事故评估工作组织


      1、工伤事故评估领导小组


      组长:郑有山张玉文


      副组长:冯守军


      会员:安监科、劳资科、财务科、工会、纪委


      2、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监科长负责,负责具体工作管理。


      三、工作报告和申报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受伤严重,无论雇佣性质,事故责任机构的领导、班长、现场人员都必须立即向矿山调度室报告登记。报告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场所、受伤者姓名、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和受伤情况、班长和班长姓名等,报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隐瞒、迟报。


      2、矿山调度室收到工伤报告后,按规定程序立即通知井下安全人员赶到现场,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3、安全人员在收到矿调室工伤通知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并做详细记录。事故责任单位应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或破坏事故现场。


      4、事故发生后,伤员必须在3天内如实填写工作认证书,在保安人员、所属单位主管领导人和矿主管领导人确认签字后,报告保安科备案。


      四、工伤调查与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领导组织人员必须在3天内到达安监科,由安监科和有关人员组织追踪分析处理的追踪事故必须根据事故追踪三不可错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追踪必须真实准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妨碍事故审查组的工作。


      2、严厉打击假工伤现象,对故意制造工伤人员、协助他人制造工伤事故提供假工作人员便利和条件的人员,认真处理。


      3、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积极组织整改。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重新审视事故,重新审视责任机构的领导责任。


      4、对事故部门以异常手段擅自结束工伤事故的,公司不负责任,出现访问情况,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重新处理。


      5、依法保护员工通报和控告工作违纪行为,及时调查其通报和控告,检查实际后,按矿山规定鼓励通报人。


      五、工伤处罚标准


      1、死亡事故:发生死亡1人或非人身伤害重大事故,责任机关党、政治和分管干部、班级干部免职处分的其他副职务给予行政记录处分的事故直接负责人开除矿山,责任机关工资总额罚款5万元。责任机关党政干部、领导、负责人各罚款3000元的其他副职、队长、班长各罚款2400元的小班当天上班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500元,扣除上述所有人当月的安全保证金。


      2、重伤事故:对自我保安意识不强或违反作业受伤的本人和违反作业或相互保证意识不强,他人受伤的负责人分别罚款2000元的事故负责人分别罚款500-2000元的事故和事故发生的公司正职领导人分别罚款3000元的其他副职人分别罚款2400元,取消班级成员当月的安全奖,处罚个人当月工资的30%。事故发生和事故发生的公司领导、队长(职场主任)、班长各罚款2000元,情节轻,责任大小视为免职处分的事故发生和事故发生的公司班长各罚款2000元,小班当天上班负有安全联合保险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200元,扣除上述所有人当月的安全保证金的事故发生和事故发生的公司工资总额各罚款2万元。


      3、轻伤事故(以申请工伤认定为基准):对自我保安意识不强或违反作业受伤的本人和违反作业或相互保证意识不强,他人受伤的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的事故负责人罚款800元的事故和事故发生的部门领导人罚款800元,部门其他副职人罚款500元,取消班级成员当月安全奖的事故和事故发生的部门领导人罚款800元,队长(车间主任),班长各罚款800元,对小班当天上班负有安全责任的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的事故发生的部门领导人罚款100元


      4、受伤登记发票:自我保安意识不强或违反作业受伤的本人和违反作业或相互保证意识不强,他人受伤的负责人分别处以300元罚款的事故和事故发生的公司正职领导人、领导人分别处以200元罚款的其他副职人分别处以100元罚款的事故和事故发生的公司队长(职场主任)、班长分别处以100元罚款,对小班当天的出勤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的事故和事故发生的公司的工资总额分别处以500元罚款。


      5、发生各种安全事故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告、申报、分析和调查。隐瞒工伤事故、谎报、故意延误、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向他人提供伪证、拒绝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的责任机关党、政、各罚款1000元的责任机关罚款2000元。


      六、其他规定


      1、要求受伤职工,应严格按照工伤申报时间出行申报程序,以免对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和经济损失。


      2、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审查工作假期,劳资科建立工作人员管理账簿,动态把握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每月与安监科核对工作人员。


      3、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向矿山安全训练所报告学习(行走不便,除住院治疗的工作人员外),无故不报告者,连续5天不参加者,停止当月工资(特殊情况向训练所领导履行休假手续)。


      4、劳资科、安监科、工会、纪律委员会等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去医院了解工作人员的受伤和住院情况,一次发现本人不在,扣除当月的住院补助的二次不在,停止工作工资的三次不在,停止工作待遇,结果自负。


      5、对于长期不报告的人,通知和急事找不到本人,发生的一切结果由工作上的本人自负。


      6、工作鉴定委员会认定再加工的工作人员必须在矿山训练所进行岗前安全行为教育训练,审查合格后才能上班的未通过审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上班,工资停止。


      7、工作复职人员复职后,人力资源科统一安排在地面公司工作,安全生产意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时,可重新安排工作或回到原来的公司,不想回到公司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立即向公司报告,向集团公司的各矿山报告,防止进入集团公司的其他矿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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