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21/1/11 14: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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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汇总
法律法规摘要:
●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人,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上岗前、上岗时的职业体检,如实告知工人检测结果。
职业体检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上岗前职业体检的工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工人从事禁忌工作,在职业体检中发现与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工人,应离开原岗位,并妥善安排离职前职业体检的工人,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职业体检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预防法》第32条
●职业病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预防法》第39条
●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预防法》第40条
●职业病诊断应综合分析以下因素:
(1)患者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及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3)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患者临床表现的必然联系,排除其他疾病因素后,应诊断为职业病。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预防法》第42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可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预防法》第45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工人和有关单位也应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资料。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预防法》第48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通知劳动者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立即安排确诊疑似职业病患者,在疑似职业病患者确诊或医学观察期内,不可签订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患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预防法》第49条
●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职业体检。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上岗前职业体检的工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工人从事禁忌工作。
摘自《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第6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对本人、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定期职业体检。
发现职业禁忌或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工人,应立即离开原单位,妥善安排。
对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工人,应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离职时的职业体检。
用人单位在未离职时进行职业体检的劳动者,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况时,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工人进行体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职业病患者。
摘自《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第7条、第8条、第9条
●工人可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该方法称居住地是指工人的常住地。
摘自《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4号令)第10条
●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提供(1)职业史、过去史(2)职业健康监护文件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单位多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评估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资料。用人单位和有关单位应按诊断单位要求,如实提供所需材料。
无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体检无异常的,诊断机构不予受理。
摘自《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4号令)第11条
●职业病诊断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估、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测结果等资料,综合分析。
对于无法确诊的疑似职业病患者,经医学检查和住院观察后,可进行确诊。
摘自《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4号令)第12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患者临床表现的必然联系,排除其他疾病因素后,应诊断为职业病。摘自《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4号令)第13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摘自《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4号令)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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