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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不服诉讼的规定

来源:2021/9/17 17: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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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国家各级行政部门在开展工作的时候,是有义务帮助我国公民探究生活当中某些事物的真相的,而且法律给予了我国公民绝对的话语权和与之对抗的权利。我们就拿职业病鉴定的这件事情来说,职业病的鉴定结论很显然也不属于一次鉴定为最终结果的。那么,职业病鉴定不服诉讼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各级行政部门在开展工作的时候,是有义务帮助我国公民探究生活当中某些事物的真相的,而且法律给予了我国公民绝对的话语权和与之对抗的权利。我们就拿职业病鉴定的这件事情来说,职业病的鉴定结论很显然也不属于一次鉴定为最终结果的。那么,职业病鉴定不服诉讼的规定是什么?


      职业病鉴定不服诉讼的规定


      职业病鉴定是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结果不服,向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病鉴定部门进行申诉,一般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个月内,对结果不认可时进行申诉,目前,进行职业病鉴定需要的材料与职业病诊断相同,具体规定可以依照国家法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在接到职业病鉴定结论后,如果对其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通过再一次鉴定后,仍有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也不用担心,还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但此时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其实,很多情况中,职业病鉴定结论有误的情况较少,因此,员工在鉴定职业病前,应先明确自己是否真的患上职业病,按照法律上的规定,鉴定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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