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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劳动者享有职业健康权利

来源:2021/2/5 16: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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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职业安全健康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过程中不受职场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从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的规定来看,包括工作物质要求和工作人员的关系、机械、设备、工作时间、工作组织和工作过程适应工作人员身心能力的主要行为领域的安全健康问题。特别指出,与工作相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无病或体弱,还包括直接影响工作安全和卫生健康的身心因素。

      职业安全健康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过程中不受职场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从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的规定来看,包括工作物质要求和工作人员的关系、机械、设备、工作时间、工作组织和工作过程适应工作人员身心能力的主要行为领域的安全健康问题。特别指出,与工作相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无病或体弱,还包括直接影响工作安全和卫生健康的身心因素。


      中国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立法,自1950年代以来,制定和实施了《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同时,国务院及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政府也颁布了大量行政法规和规章,具体规定了劳动安全权利保护的内容和实施程序,基本形成了包括宪法在内的多层次立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另外,国家相继制定了100多项劳动安全健康国家标准。


    职业病2.jpeg


      对工人职业安全健康的基本服务,特别是职业卫生,主要表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获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其中,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是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


      《劳动法》第52条规定,使用者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使用者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使用者必须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使用者必须对工人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第53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安全技术设施、劳动卫生设施和生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间、更衣间、饮水设施等)。第54条规定,使用者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工作的工人应定期进行体检。(国家规定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第56条规定,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人有权对使用者管理者违反指挥、强制冒险作业、拒绝执行的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职业病预防法》赋予工人8项权利:


      知情权:发生职业病危害的使用者,必须在显眼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预防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和职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查结果。对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在其醒目的场所设置警告标志和中文警告说明。向使用者提供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时,应提供中文说明书,在设备醒目的地方设置警告标志和中文警告说明书。用人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录用合同)时,必须如实通知劳动者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结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记载,不得隐瞒或欺骗。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人,使用者应组织工作前、工作期间、离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实通知工人检查结果。工人有权了解职场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结果和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训练权:用人单位应对工人进行岗前职业卫生训练和岗前定期职业卫生训练,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工人遵守职业病预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工人正确使用职业病预防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预防用品。工人应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工人有权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拒绝冒险权:工人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拒绝违法指挥和强制命令的冒险作业。使用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通知劳动者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结果,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使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检举、控告权: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职业病预防法的行为。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而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解除或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特殊保障权:发生职业病危害的使用者在职场应设置更衣室、浴室、孕妇休息室等卫生设施。国家对从事辐射、高毒等工作实行专项治理。使用者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性员工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工人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参与决策权:参与使用者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直接或间接提出意见和建议,如使用者职业病预防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


      职业健康权: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人,使用者不仅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还要为工人制作职业健康监护文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对于可能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人,使用者应立即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由使用者承担。劳动者被怀疑患有职业病时,使用者应立即安排患者诊断,在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于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患者,应离开原工作岗位,适当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工人,应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残疾、失去劳动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障的规定执行。


      损害赔偿权:使用者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预防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预防管理,提高职业病预防水平,对本公司发生的职业病危害负责。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根据民事法律,有权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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