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21/5/24 9: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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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和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前,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保护国家整体利益,保护员工合法权益,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制定员工工伤和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员工工伤和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前,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保护国家整体利益,保护员工合法权益,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制定员工工伤和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保护国家整体利益,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适应工作上的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制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本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将工伤、职业病障碍程度分为10个等级。本标准为工伤、职业病患者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进行医疗技术鉴定的标准和依据。本标准于1992年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以劳动保险字[1992]第6号文在全国试行。在接下来的三年里,经过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试用,积累了10多万试用案例的经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订,调整了以下技术原则:
1.残疾条目从420条调整为470条。主要以第四、五、七级调整较多。2.职业病内科尘肺评价等级根据国家原有文件规定进行调整,保持有关待遇规定的连续性。3.总体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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