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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有关要求

    来源:2021/1/6 14:59:04

    浏览:(1685)  评论:(0

  • 摘要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有关要求内容概述。

      一、环保后评概念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的方法和制度。


      二、开展环境影响后评定相关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中发生不符合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1)水利、水电、挖掘、港口、铁路行业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大,主要环境影响项目建设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渐出现的建设项目,其他行业跨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2)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存在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场所敏感,持续排放重金属或持久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环保主管部门认为,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估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相关管理原则


      (1)环境影响后评价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价各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2)建筑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环保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估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


      (3)建设部门或生产经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制作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部门或生产经营部门可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部门、大学和相关评价机构等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筑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部门或生产经营部门应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查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包括


      (1)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执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检查、环境监视状况、公众意见收集调查状况等


      (2)建设项目工程评估。包括项目场所、规模、生产技术或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等


      (3)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4)环保措施有效性评价。包括环境影响报告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是否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等


      (5)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主要环境因素的预测影响和实际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的内容和结论是否有重大泄漏或明显的错误,以及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


      (6)环保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7)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管理要求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保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因素变化特点,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估的时限。


      (2)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可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估,也可对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估。


      (3)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估后,应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估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4)对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定,或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布。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筑项目环境保护提出改善要求,作为后续建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


      (6)建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场所、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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