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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防治法》与《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发现疑似职业病该怎么做

    作者:职业病网 时间: 2019/6/3 9:44:16

      原标题:发现“疑似职业病”该向谁报告


      某职工医院职工咨询:近日,因在工作中涉及到职业健康检查的事宜,碰到了一点疑问。


      《职业病防治法》第55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而在2019年修正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没有修正前,这部分内容是在原件第16条中,即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我的疑问是,《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会不会有不一致的地方?在医疗工作中或者是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除了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是否需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河北省邯郸市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永伟回答:你的问题是你认为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第55条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2月28日修订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不一致,导致执行中的困惑。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作为《职业病防治法》的下位法,是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而制定的,其内容和上位法《职业病防治法》应保持一致,如其内容不一致或产生冲突,就会破坏法律的统一性,也会导致执行过程的混乱。你因此而产生的疑虑和困惑是可以理解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该条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将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二是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疑似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55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两相对比可以看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18条是在综合《职业病防治法》第50条和第55条基础上制定的,其内容和上位法《职业病防治法》不存在冲突,两者的规定是一致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除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55条规定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劳动者本人有权知道自己是否受到职业损害,是否患有职业病,患有何种职业病。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以确保劳动者知情权得到实现,便于劳动者及时确诊,及时治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安排疑似病人进一步确诊并提供相关费用。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依法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义务,这主要是国家宏观管理和信息统计的需要。报告内容为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姓名、工作单位、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患何种职业病及诊断信息等情况。依法应向哪些部门报告呢?这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是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报告。目前全国疾控系统建立了网络报告系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还要将体检信息和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进行网络直报。(来源:健康报)


    责编:欧阳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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