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PROBLEM

  • 常见问题
  •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该如何开展

    作者:职业病网 时间: 2019/4/26 17:43:39

      核设施,即是通过核反应堆的变化而产生能力的设备,通过该设备可以合理的利用好核能量,是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核设施具体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及其它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现在核动力技术日趋成熟,核电走入了千家万户,人们对清洁能源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核电站一个又一个地修建起来。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等电站正在运行中,阳江核电站一期、三门核电站正在建设中。核是清洁能源,同时它也是危险的,一旦泄露,就会造成放射性污染,这种污染比烧煤发电的污染还要大。


      因此我们就要从多个方面,做好防治工作。首先就是选址,核设施的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开地震风险,洪水风险。修建核设施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运营单位要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对核设施建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先计算,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核设施也要遵守“三同时”原则: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有些核设施就进口产品,进口核设施也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责编:欧阳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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