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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防治“实问实答”

    作者:职业病网 时间: 2019/4/22 17:51:32

      


      Q1:“鼠标手”、“颈椎病”或“腰腿疼痛”算职业病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于2013年12月23日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显然,中国法律所调整的职业病必须是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明确的病种,员工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引发的疾病如不在法定目录中,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职业病。因此,员工因长期伏案工作且坐姿不正等原因而产生的“鼠标手”、“颈椎病”或“腰腿疼痛”不能算是法定的职业病。“鼠标手”、“颈椎病”或“腰腿疼痛”


      Q2:开化工厂才需要关注职业病防治问题,对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均需要注意职业病防治问题。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范围极广,且可谓是无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85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且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于2015年11月17日修订了2002年3月11日原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六大类,即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值得大家关注的是,这些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包含装修常见的甲醛。因此,除了开办工厂的用人单位外,新搬迁写字楼的用人单位也要注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控。


      不过,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年5月31日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进行的分类,划分为三个等级:职业病危害严重、较重和一般。不同的行业需要接受不同的职业病防治规范。


      Q3:我管理的工作场所内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怎么办呢?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其中包括:1)配备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2)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与警示;3)组织职业卫生培训;4)妥善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5)对职业病危害实施监测及定期评价;6)职业健康体检;7)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与评价。


      Q4:能不能发钱给员工自己配置防护用品?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分发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员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且此项义务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实习学生以及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企业同样需要为他们配备同等标准的防护用品。


      Q5:安排了员工进行年度健康体检,还要做职业健康检查吗?


      无论是在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还是离岗之时,企业均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员工,且不能以一般的年度身体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而且,如果员工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如果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员工有职业禁忌的或有职业健康损害的,企业不能安排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与该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Q6:怎么确定员工的患病是职业病还是非因工疾病呢?


      当员工疑似患职业病时,企业应当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前往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而对此,企业首先需要如实提供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资料,包括该员工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其次,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企业还需承担其诊断、鉴定费用。而且,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企业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疑似职业病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36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因此,经过“一诊断二鉴定”后可以最终确定员工是否患有职业病。


      Q7:员工患职业病,企业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一旦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企业应当自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保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企业除了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和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外,患职业病员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企业按月支付。工伤认定完成后,员工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情况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如下表:


      伤残等级


      劳动关系情况


      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


      一级至四级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


      保留劳动关系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保留与其的劳动关系并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企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该补助金。


      员工辞职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


      劳动关系存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N/A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辞职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据上可以看出,在员工因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部分的赔偿责任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承担的,为此企业缴纳工伤保险不仅是对员工负责,同时也可以起分散、转移企业风险的作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除工伤保险外,职业病员工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例如实践中职业病员工以生命权、健康权受损为由向企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Q8:员工离职后患职业病,企业还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因此,如果员工离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又确诊为职业病的,企业仍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Q9:员工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企业还能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见,法律法规仅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五级至六级伤残员工的劳动关系而从未禁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Q10:如果因职业病而引发并发症的,是否可以重新申请等级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我们理解,如果此后引发其他并发症的,属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员工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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