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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可自行编制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作者:职业病网 时间: 2019/4/16 17:54:51

      


      16年版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到今天,已经一年有余。16版职业病防治法对于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编制不再要求必须由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自行编制呢?


      11年版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6年版


      删去第十九条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虽然法律已经明确,但用人单位自行编制评价报告的情况尚不多见。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自行承担报告编制工作呢?近日,淮安安监局给出了明确的文字说明:


      淮安监(2018)7号


      为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质量,切实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建设单位也可由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自行承担,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评价导则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因涉及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安监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原文阅读请点击“阅读原文”


      各县(区)安监局、各用人单位、各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现就规范我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下简称“三同时”“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设项目“三同时”、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职业病防治法》的明确要求,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开展职业病防治现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制定的以人为本的重要举措。依法开展“三同时”、现状评价和检测,对于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控制与管理,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提高职业病预防能力和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三同时”、现状评价和检测的用人单位范围及周期


      一)应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用人单位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2、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二)应开展现状评价的用人单位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2、从未进行过任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风险程度不明晰的用人单位;


      3、近10年发生过职业病诊断病例的用人单位;


      现状评价与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衔接的时间节点为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通过自评审之日。


      三)应开展检测的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四)开展现状评价、检测的周期。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委托依法设立的安监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还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安监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按相关规定进行。


      三、严格“三同时”工作程序、规范现状评价和检测


      1、严格依法规范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严格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苏安监【2017】102号和淮安监【2017】193号文件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并按要求建立档案留存备查。


      为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质量,切实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建设单位也可由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自行承担,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评价导则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因涉及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安监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2、认真做好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是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向受委托开展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全面的基础资料,客观真实地介绍本单位的总体情况、生产工艺,不得隐瞒、缩小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危害程度,确保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的顺利展开。检测范围应当包含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3、严格监督现状评价和检测活动。用人单位应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布点、采样、频率、周期等评价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报告编制完成后,应该采取适宜措施,由主要负责人或指定分管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设备管理人员等,必要时应邀请安监部门公布的职业卫生专家库成员,对报告的真实性、与用人单位实际的符合性、对策措施的合适性等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书面意见。


      4、按现状评价和检测建议严格进行整改。用人单位要针对检测和现状评价结果,按照评价报告以及审核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建议,认真完成整改,并形成整改情况小结。


      5、及时报告现状评价和检测结果。用人单位应当将现状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评价、检测结果应在被评价和检测场所向劳动者公布,并及时将现状评价报告(含用人单位组织审查的书面审核意见、整改情况小结)、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安监部门。要根据检测、评价结果,及时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进行变更。


      四、评价、检测机构要严格质量控制


      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对评价、检测的工作程序、报告编制、质量控制、服务要求,特别是对用人单位整改效果和整改时限以及报告的提交,建立严格的内部工作制度,严格把控报告质量,要确保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的实效,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


      1、评价过程实行闭环管理。评价机构要认真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对用人单位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要全面、准确,对不符合项(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人员比例不足、应复检未检等)必须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的建议,督促其认真整改,并进行现场复核,确认整改完成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的评价报告,整改过程应在评价报告中有所体现。


      2、以影像资料支撑评价、检测过程和结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对评价过程、检测结果存留影像记录并附报告后,保证评价、检测结果的真实性。


      3、检测务必真实全面。检测机构要对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和危害因素进行全面检测,严格按照《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苏安监规【2017】4号)的要求布点采样,做到应检必检,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评价报告。对用人单位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的要求,必须予以拒绝。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的,在企业整改完成后,应按规定进行复检。


      五、安监部门要强化监管


      各县(区)安监部门要认真梳理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底数,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为重点,带动其他行业,深入开展“三同时”、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


      1、认真核查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安监部门接收用人单位上报现状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检测评价报告时,应对以下信息进行形式核对: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技术服务区域、技术服务项目、证书有效期等;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等人员缴纳的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信息(不足一年的新员工除外);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及合同双方名称与报告名称的一致性;


      4)用人单位组织报告审核的书面审核意见;


      5)用人单位整改情况报告;


      上述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待用人单位补正后予以接收。


      2、加强督查,规范质量。安监部门接收现状评价报告后,重点检查现状评价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报告建议和审核组整改建议完成整改。每年抽查用人单位的数量不应少于当年提交现状评价报告用人单位总数的30%。


      3、强化执法,规范市场。为切实把“三同时”、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落到实处,安监部门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三同时”、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报告未按规定存档、上报、公布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中,人员资质、机构资质、报告内容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及时向该机构资质认可机关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4、加强对专家队伍的管理。职业卫生专家要做到恪尽职守、律己奉公,时刻以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为己任,在受邀评审、验收过程中帮助用人单位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指导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高业务水平。县(区)安监部门一旦发现用人单位聘请的职业卫生专家违反职业道德、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不作为,配合用人单位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上报向市局,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市局将其从专家库除名,并通报全市,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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