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PROB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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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为轻伤不严重,能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作者:职业病网 时间: 2019/3/28 16:15:27

      张某在工作受伤

      

      治疗后能正常上班

      

      也认定的了工伤

      

      公司却不肯为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到底确认工伤后能够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呢

      

      事情经过

      

      张某应聘到某商场工作,担任理货员:日常的货品的摆放、整理和盘点。在2017年8月,张某在整理摆商品时,不慎扭到腰,超市知道后,马上派人送张某到医院治疗,在治疗一个星期后,医生表示已经康复,可以正常生活和上班,于是张某就上班了。同时,商场也为张某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当地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工伤认定部门调查后认定张某的受伤属于工伤。

      

      但张某还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商场以张某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同意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他受伤是否能够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呢?该如何申请呢?

      

      人社君解答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医疗终结期的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劳动能力鉴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以及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伤康复确认等工作。

      

      根据上述《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知,张某无论是否能达到伤残等级等级,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劳动能力鉴定不但仅仅为了确认伤残等级进而享受伤残等级待遇,还可以确认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工伤复发、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康复。

      

      虽然医院说了张某已经痊愈了,但他还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自己是否完全痊愈,是否会后遗症或者复发,还能确认自己停工留薪期,争取合理的权益。

      

      如果公司不肯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张某可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温馨提示

      

      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一、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伤康复确认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二)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被鉴定人近期免冠大1寸彩色照片1张和受伤部位与正面脸部4寸彩色照片1张

      

      (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与工伤相关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的,还需提交按要求填写的《工伤职工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的第一至六项资料;

      

      (二)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及送达回证;

      

      三、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的第一至六项资料;

      

      (二)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及送达回证;

      

      (三)如已完成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还需提交复查鉴定结论书及送达回证;

      

      四、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申请提前退休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的第一至三项资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职工连续工龄核定表》或《养老保险对账单》;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振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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