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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后查出患职业病怎么算?

    作者:职业病网 时间: 2019/3/25 17:41:33

      

      【案例讨论】

      边某1987年9月开始在某煤矿工作。2006年6月在煤台作业时因工负伤,因伤口愈合缓慢直至2009年进行二次手术。2007年12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2009年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2016年1月边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煤矿于3月停发工资。2016年6月边某被认定疑似煤肺病,2017年6月疾控中心确认为煤肺病壹期。2017年12月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煤工尘肺壹期。2017年4月边某与煤矿劳动关系纠纷二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月终止。

      【问题】

      1、2006年工伤至2011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边某未领取工伤待遇,工伤经办机构也查不到支付工伤待遇记录,现有何救济途径?

      2、边某在第一次工伤期间曾向矿方借15万元。该怎么解决?

      3、2017年职业病煤肺病认定后,煤矿以拒绝支付工伤待遇,该怎么办?

      【讨论摘录】

      【案例分析】

      1、第一次工伤待遇是否还能主张?如何主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包括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第30条)、辅助器具费(第32条)、停工留薪期待遇(第33条)、生活护理费(第34条)、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35条、第36条、第37条)、工伤复发待遇(第38条)、因工死亡待遇(第39条)、因工下落不明待遇(第41条)。工伤职工具体享受的待遇项目根据情形不同而有所区别。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八级伤残的边某依法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第30条)、停工留薪期待遇(第33条)、辅助器具费(第32条)、生活护理费(第34条)、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复发待遇(第38条)。以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项。

      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以看出,上述单位支付的费用中,停工留薪期工资如果在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内主张,是可以按照劳动报酬被支持,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已经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不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业务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填写《工伤职工登记表》;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后,用人单位应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登记;业务部门核查工伤职工的参保缴费情况,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与资料,核对工伤认定事实与事故备案是否相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确认领取工伤待遇资格,进行工伤登记。由此可见,申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申报的义务都在用人单位,因其未依法履行申报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但此时依然需要考虑时效问题。

      2、边某在第一次工伤期间曾向矿方借15万元。该怎么解决?

      民间借贷,是借款合同的一种。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支,是单位内部财务行为。借支是工作人员向本单位财务部门预支一定款项用于办理单位事务,在办理完毕后据实报销的一种行为。借支属于单位内部事务,基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及其他相关案例中认为:建立在预支款项是因履行职务所需的前提下的,即如果能够确定职工所预支的款项确系履行职务需要、与履行劳动合同内容相关联,则该类纠纷为劳动合同纠纷,应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程序前置。但在前提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其诉请作出相应的处理。

      通过案例介绍可以看出,边某第一次工伤期间的借款15万元并非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而是作为受伤职工预借了一部分钱用于支付工伤医疗费及其他工伤待遇,这不能简单的按照民间借贷的方式要求受伤职工返还,而应该按照单位的内部财务制度进行结算,此后再确定是否转化为民间借贷另行主张。

      3、2017年被认定为职业病煤肺病的工伤待遇如何救济?

      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因此,本案中边某被退休后被认定为工伤于法有据。第九条之规定:“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本案中,用人单位为边某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所以应该由基金支付包括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及辅助器具费根据证据情况;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工伤职工应当另行主张。因此边某因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向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申领有关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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