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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申报工伤第一步之确认劳动关系

    作者:职业病网 时间: 2019/3/22 9:10:49

      职业病这个问题,在某些特殊行业始终威胁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为了解决职业病的防治问题,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我国在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但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发现在职业病患者的权利保障方面,立法尚不够明确,尤其在职业病患者的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上存在争议。本期文章,我们就来聊一聊有关职业病患者的劳动关系确认的几个问题。

      确认劳动关系需要什么材料?

      0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包括工资条、工资卡或其他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或工卡、单位出入证、单位同事的证明等等。除了上述规定,职业病的认定在确认劳动关系时,提交的材料还应当包括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工作岗位及工作时间等证明。由于职业病一般只存在于一些特殊行业,因此,能够证明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的证明是至关重要的。

      律师提醒:职业病的认定需要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而职业病诊断需要劳动关系、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证明材料。建议劳动者在进行职业病鉴定之前应当先收集相关证据,尤其是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

      职业病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有时效限制?

      02我们找到了两个案例,大家可以对比看一下:

      案例一:唐某于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期间在广州某爆破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打风炮、埋设炸药并引爆等,工作过程中接触粉尘。2013年10月28日唐某经X光检验时得知自己双肺出现异常,结合自己在某爆破公司接触粉尘的工作史,唐某怀疑自己有可能患职业病。随后,唐某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告知唐某需先行确认与某爆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该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某爆破公司超过1年仲裁时效的抗辩理由作出驳回唐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二:张先生于2010年3月入职深圳某公司从事手机生产工作,工作内容为从事清洗、物料运输及管控工作,工作过程中物料含有苯系物。2011年11月份张先生经确诊患有急性淋巴性白血病并开始住院治疗,2012年4月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缺乏对职业病的了解,张先生一直以为是自己身体原因患病,所以在此期间没有想到去做职业病诊断。2014年9月张先生因病情恶化去世,张先生家人通过了解得知其张先生的情况可能是职业病。随后,张先生家人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告知需先行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先生家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张先生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公司超过1年仲裁时效的抗辩理由作出确认张先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两个相近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却得到了两种不同的判决。这说明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对于职业病患者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时效是否受一年时效的限制存在不同观点。在查阅了一些资料后,我们认为,职业病患者在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上并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原因基于以下三点:首先,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于确认之诉,从民法的角度来说,这属于形成权。而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是请求权,因此确认之诉并不适用诉讼或仲裁时效的规定。其次,《职业病防治法》并未规定劳动者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申请职业病诊断,实践中劳动者随时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根据这个规定,只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的过程就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发生了争议,就可以申请仲裁。另外,从职业病本身的特点来说,其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如果适用一年时效的规定,对职业病患者而言明显不公平,也不符合保护职业病患者权利的立法目的。

      律师提醒:由于实践中对于时效问题,裁判者所持不同观点。建议职业病患者应当提高警惕,尽早发现患病原因,如果确实是职业病,应当尽早确认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03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为规范证据提交程序,减少和防止“证据突袭”,民诉法明确规定了举证期限,即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十五日,二审提交新证据不少于十日。但就劳动争议的举证期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期限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有的仲裁委员会规定可以在开庭当天提交证据材料,有的则规定最晚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开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也接收。甚至同一仲裁委员会各仲裁员的做法也不一致,出现“打架”现象。

      律师提醒:建议当事人在立案时一次性提交相关证据。另外,就举证期的问题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及主办的仲裁员询问。如有新证据,也应当及时提交,避免仲裁时仲裁员以超过举证时限为由不采纳相关证据导致自己陷入被动。

      【结语】

      说起职业病,小编不由得想起2009年在郑州大学一附院的那次轰动全国的“开胸验肺”事件。现实告诉我们,在利益面前,企业往往不会“自证其罪”。在职业病防治的问题上,仍旧需要我们的劳动者提高警惕,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维权。小编也相信,未来,我们的法律会更加健全,职业病劳动者的权利保障问题也会得到更好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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