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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防治与工伤保险的关系

    作者:职业病网 时间: 2019/3/22 9:08:14

      

      进入工业社会,劳动者一方面为企业和社会创造巨大的财富,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职业危害性。工伤包括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统称为职业病伤,即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场所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生产事故和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生产事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职业病伤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环境、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剂量和时间有关。工伤保险,是职业病伤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工伤保险除了补偿功能外,还具有通过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功能和通过康复工作使职业病伤者尽快恢复劳动能力,促进其与社会整合的功能。因此,职业病伤的预防、补偿和康复成为工伤保险的三大功能支柱。

      工伤保险根据职业风险的原则建立,体现在根据这一原则确立的工伤保险费率,包括统一费率、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3种。全球164个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约有37%的国家采用统一费率,约有41%的国家采用行业差别费率。后者如德国的工伤保险费率分3个层次,总共有700多个费率。

      我国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风险较小、中等风险和风险较大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按照本地区行业特点将差别费率分为5档到15档不等,浮动费率每年根据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调整。工伤保险正是通过差别费率、浮动费率等组成的合理费率机制力求用人单位长期参保、共同分担风险、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由上可见,职业病的防治与工伤保险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理论基础。

      法律基础

      《职业病防治法》的制定实施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业病伤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执行,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和职业病的预防、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和保障;保护的对象和规制的责任主体一致,分别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另外,《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实践基础

      职业病防治的功能,包括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与控制以及职业病的诊治。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与控制属于三级预防中的一级预防,着眼于劳动者群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诊断治疗和进行康复服务属于二、三级预防,以职业人群中的个体为主要对象。在工伤保险的预防、赔偿和康复3个功能支柱中,预防与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与控制相对应;赔偿与职业病诊断、治疗相对应;康复则对应于职业病的康复服务。这里需要指出两个关键点:(1)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尤其重要,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确定和分级是确定工伤保障差别费率的重要前提之一;职业病发生又是浮动费率启动的前提之一。(2)根据职业病危害识别评价而采取的控制措施,应该有来自工伤保险相应政策和经费的支持和激励。2010年,我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为147万人。其中,因各种职业病导致伤残的人数为8.11万人,占享受伤残和工伤医疗待遇总人数的5.52%。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待遇年均增幅较快,长期待遇逐年提高;但预防和康复费用不足,仅占3%;医疗费用则高达46%。

      对职业病防治特殊性的认识

      通常职业病患者享受的待遇就是工伤保险待遇,两者没有差别。在看到职业病防治与工伤保险三大功能相对应的同时,应充分认识到职业病防治的特殊性:(1)职业病的病因明确,但识别难。职业病是由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环境中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不同物质和因素可以直接或间接、个别或共同发生作用;加之劳动者工作的流动,就业环境的变化,识别相对困难。在行业职业病危害识别评价的基础上,利用社会保障管理中劳动合同制度,在合同中确定和记录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一则让劳动者清楚自己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积极参与预防,二则促进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措施有效预防。(2)职业病属于迟发性疾病,且以隐性伤害为主。不同于突发性的生产事故,职业病要经过较长时间即较长潜伏期后才可显现;在发现生理功能出现损伤时,才引起重视,查找病因。在设计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伤认定等程序以及启动相关赔偿和康复工作时须将此因素予以充分考虑。(3)职业病预防胜于治疗,职业病是人为疾病,是完全能够预防的;有些职业病不可治愈,且会进行性加重。通过改善工作环境,加强防护设备使用,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等有效措施,可以预防职业病。但有些职业病可防不可治,相当多的职业病患者后期治疗费需求量更庞大。迟发性职业病的诊断、后期的治疗以及相关工伤保险保障的跟进越来越引起重视,在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定时也须考量这些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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