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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

    作者:职业病网 时间: 2019/1/21 11:37:50

      基本案情:

      2002年,张某因患尘肺职业病,经仲裁、法院判决享受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费用、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四项工伤待遇。

      张某依法享受各项工伤待遇经法院自2005年执行至2015年6月23日裁定中止执行,尚有120587元未执行完毕,作为被执行人的用人单位及连带责任单位均无履行义务能力。

      张某于2015年5月4日、7月2日向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申请办理职业病工伤医疗费11550.8元、伙食补助885元、社会保险基金245543.60元先行支付手续,但被电话告知,其申请不符合先行支付规定。

      问  题:

      本案中,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

      解  答:

      1、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为保障工伤职工在受到伤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济而设立的社会保障机制,该制度旨在严格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责任,有效解决工伤职工救济难问题。

      2、为保证这一制度得以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有重要监督职责,对于职工申请不管是否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必须履行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

      3、同时,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负有监督职责。

      4、本案中,张某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对张某申请应当依法履行审核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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