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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提交哪些材料?
作者:职业病网 时间: 2018/6/19 17:14:42
劳动者在工作中患上了职业病,要获得企业的赔偿,必须做职业病诊断。但是很多劳动者在患上职业病之后,不知道该给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交什么材料,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解这方面的知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在实际中,有时会发生用人单位不配合安监部门的情况,如果在用人单位始终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也不是完全无法做职业病诊断。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除了企业不配合以外,有时还会发生其他的复杂情况。比如说劳动者对鉴定结果不认可,或者他所工作的企业已经倒闭了。关于这些特殊情形,法律也有相应规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也是很现实的情况。两边互不认可对方的说法,就需要法定的机构来裁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职业病诊断所要提供所有材料以及在提交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应该采取的措施,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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