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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职业病网 时间: 2018/6/17 8:50:40

            修改背景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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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大亮点

      1、监管主体得到明确。将之前的“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的条款,明确表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主体得到确立有利于防止卫生、安监部门相互推诿,提高案件部门的责任意识,从而加大预防力度。

      2、新增“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扰。”这增强了诊断资料的调取力度。

      3、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在政府责任方面,对于违法操作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部门的责任人员,新增加了行政处分规定,填补了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的一个重大空白。行使责任方面,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历史遗留的职业病劳动者进入立法者新视野读稿新增:对于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寻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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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同时制度

      根据我国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止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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