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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浓度预测,您弄明白了没?

    作者:职业病网 时间: 2018/3/6 14:53:06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在撰写报告时,容易犯错的一个地方,就是经常搞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预测。比如预评价,在最前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章节的时候,就判定低于职业接触限值。

      试问:如果都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还有必要采取后面的工程防护与个人防护吗?还需要管理措施吗?情况刚好相反,因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可能损害劳动者健康,因此要采取工程防护、个人防护以及管理措施。

      反推: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目录》并不是随意划分的,而是根据职业卫生实践,判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如果不采取工程防护都合格了,那岂不是全都是职业病危害一般啊。

      关于这个问题,职业病防治博士工作站早已经发表过数篇推文。今天再次带领大家再次仔细学习ZW-JB-2014-00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该编制要求有4个地方,要求预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第一个地方是“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出无防护措施时各个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的预期浓度(强度)范围。也就是没有防护措施的时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多高,有没有可能超标。

      第二个地方是“职业病防护设施分析与评价”: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状况,分析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也就是在采取可行性报告中的工程防护后,浓度或强度怎么样。

      一般情况下,如果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低于接触限值,根据有关原理,是不需采取工程防护的。评价报告要把为什么要采取工程防护的理由说明清楚。

      第三个地方“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

      预测在可研条件下各个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评价拟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的合理性与符合性。意思就是劳动者佩戴建设单位拟提供的防护用品后,预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

      根据GB/T 18664与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标准规范,一般情况下,低于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工作场所是不需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但劳动者要求例外。因此,建议在撰写这章节之前,最好列出哪些工作场所哪些工艺哪些情况可能出现短时高浓度或者加权浓度超标,然后才进行评价。

      第四个地方是"评价结论":

      在编制要求里没有明说,但实际上包含了建设项目在采取了工程防护、个人防护以及评价机构提出的补充措施后,职业病危害因素最后的浓度或强度水平,是否能满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因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浓度预测至少有4个地方,大家不要搞混,要有条理要符合逻辑,不要出现先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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