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PROBLEM

  • 常见问题
  • 工伤保险赔偿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怎样的?

    作者:职业病网 时间: 2018/2/1 10:07:24

    工业化以前,雇员在劳动中受到人身损害,一般遵循民事侵权过错责任原则归责。雇主有过错,即


    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与雇主无涉;如损害


    是由于雇员自己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雇员须自己承担责任。工业化以后,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普


    及和科技因素的加入,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增大,伤残事故和职业病大量增加,雇员在工


    作中受害很难证明是因为雇主的过错造成,这样,工业损害便成为十分普遍而尖锐的社会问题。19


    世纪中叶之后,随着社会主义思想的广泛传播,工会运动蓬勃兴起,世界各国政府为保护劳工,谋


    求经济快速发展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纷纷建立工伤保险制度。这样劳动者工伤受害,便有了工伤保


    险和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两个请求权。关于这两个请求权如何衔接,由于社会发展和法律传统的差异


    ,各国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国际上主要有四种立法模式,分别是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


    、补充模式。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私有制被消灭,企业形态以国营企业为主、集体企业为辅。自20世纪50年


    代开始,我国实行工伤保险赔偿的单一赔偿模式,即职工发生工伤只能请求劳动保险救济,没有侵权


    责任救济的有关规定。 


      改革开放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种混合所有制企业,从无到有蓬勃发展。上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国营、集体企业开始改制,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行模式,社会经济形态


    发生重大变化。1996年,为配合《劳动法》实施,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其中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而且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


    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但交通事故赔偿


    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


    ,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该规定确立了侵权责任代替工伤赔偿责任的“替代


    原则”,以及民事赔偿在先、工伤保险补充侵权的竞合救济原则,实质上规定了第三人侵权引起的


    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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