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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十大问,你想知道的全在这里

    作者:职业病网 时间: 2018/1/21 10:37:52

            劳动者的诸多权益中,生命权和健康权永远是第一位的。作为一名兢兢业业的劳动者,我们可能会遭遇职业病 。那么职业病有哪些、如何了解自己的职业健康状况、职业健康检查异常怎么办、疑似职业病去哪诊断,得了职业病如何维权?别急,职业病网小编整理以下十大常见问题,看这里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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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叫法定职业病

      我们所称的职业病是指法定职业病,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非所有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都是职业病,只有纳入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疾病才是法定职业病。

      二,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法定职业病有哪些?它包括十大类,分别是:

      1. 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等。

      我国法定职业病主要为尘肺病、职业中毒等

      我国法定职业病主要为尘肺病、职业中毒等

      2. 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

      3. 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 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 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 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 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 、金属烟热等。

      三,职业健康检查是什么?

      按照国家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目的是早期发现职业病与职业禁忌证。

      四,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怎么办?

      对于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需要复查或医学观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时间让劳动者前往体检机构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发现有禁忌证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五,职业病应该去哪里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未取得职业病诊断批准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不能进行职业病诊断。

      六,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或是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七,劳动者在诊断与鉴定过程中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一)选择诊断机构就诊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

      (二)知情权。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和程序,并及时告知劳动者诊断、鉴定结果。

      (三)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异议申诉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判定。

      (五)选择鉴定专家权。劳动者可以自己或者委托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鉴定专家。

      (六)隐私受保护权。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八,职业病诊断需要哪些资料?应该由谁来提供?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也可由有关机构和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提供。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有争议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他资料,如劳动者不掌握,由职业病诊断机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九,职业病报告的意义是什么?

      职业病报告是职业病统计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报告职业病,有利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准确掌握职业病发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治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将确诊的职业病告知用人单位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利于加强作业场所监管,源头预防职业病;用人单位将确诊的职业病告知劳动保障部门,有利于落实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十,如何加强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次。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都要开展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明确了检查内容和监督频次;

      二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上就是《职业病十大问,你想知道的全在这里》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及需要,请访问中国职业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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