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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健康检查这些事你都了解了吗?

    作者:职业病网 时间: 2018/1/11 9:13:08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工人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最重要内容之一。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的重点是有毒有害 作业工人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检查。通过筛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追踪观察职业病患者的进展、康复情况,并为综合卫生学评价提供可靠的群体健康数据。 今天职业病网小编带你来了解下职业病健康检查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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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2,哪些人员应进行上岗前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

      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

      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的相关规定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 ,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 ; 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 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9 号 )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4,离岗后何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9 号 )第十五条规定,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 30 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 90 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离岗后需要医学随访检查的情况

      以下 3 种情况下需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

      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 ,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 ,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 ,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

      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

      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6,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9 号 )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

      4.职业病诊疗资料 ;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7,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何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规定,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9 号 )第二十条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 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以上就是《职业健康检查这些事你都了解了吗?》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及需要,请访问中国职业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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