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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见问题
  •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应该怎么办?

    作者:职业病网 时间: 2018/1/10 11:19:4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为了保护罹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过不断完善政策,我国工伤保险已实现对职工职业生涯的

    全覆盖,既包括在岗时罹患的职业病,也包括职工离开工作岗位或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又发现的

    职业病。

    在岗阶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

    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离职或退休、退职前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

    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害作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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