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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的配置与管理

来源:职业病网2019/10/11 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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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所使用的防护装备,是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工作的好坏直接反映一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所使用的防护装备,是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工作的好坏直接反映一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防护用品的配置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为规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劳动防护用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1.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1)头部防护类

      

      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的护具。主要产品有塑料安全帽、橡胶矿工安全帽、玻璃钢安全帽、防寒安全帽、竹编安全帽等。

      

      (2)呼吸器官防护类

      

      按防护用途分为防尘、防毒和供氧三类。呼吸防护用品是预防尘肺和职业中毒等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主要产品有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自救器、空气呼吸器等。

      

      (3)眼、面防护类

      

      用于保护作业人员的眼、面部,防止异物、紫外光、电磁辐射、酸碱溶液的伤害主要产品有焊接护目镜和面具、炉窑护目镜和面具、防冲击眼护具、防微波眼镜、防X射线眼镜、防化学(酸碱)眼罩、防尘眼镜等。

      

      (4)听觉器官防护类

      

      是指降低噪声保护听力的有效措施。主要产品有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帽等产品

      

      (5)防护服装类

      

      用于保护作业人员免受作业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的伤害。主要产品有阻燃防护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酸工作服、带电作业屏蔽服、防X射线工作服、防寒服、防水服、防微波服、潜水服、防尘服等

      

      (6)手防护类

      

      用于保护手臂免受各种伤害。主要产品有耐酸碱手套、绝缘手套、焊工手套、防X射线手套、耐高温防火手套及各种套袖等。

      

      (7)足防护类

      

      用于保护足部免受各种伤害。主要产品有防砸安全鞋、耐高温鞋、绝缘鞋、防静电鞋、耐酸碱鞋、耐油鞋、防水鞋、防刺穿鞋等。

      

      (8)防坠落类

      

      用于保护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主要产品有两大类安全带和安全网,安全带分为围杆作业安全带、悬挂安全带、攀登安全带。安全网分为平网、立网。

      

      (9)护肤类

      

      用于裸露皮肤保护,这类产品主要有护肤膏和洗涤剂,护肤膏用于劳动的全过程,洗涤剂用于皮肤受污染后使用。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国家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性能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而实施的一种行政强制制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申请办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

      

      我国现行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共20种。3.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相符合;

      

      (2)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分别达到各自有关的国家标准要求;

      

      (3)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并付诸实施、能指导生产;

      

      (4)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5)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有一批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保证质量稳定的控制系统,并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的规定考核合格。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先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报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企业的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对产品进行封样,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将申请书、检验报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来的企业申请文件后,进行审核,对具备取证条件企业,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5.要求及注意事项

      

      (1)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和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国家统一规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批准日期和有效期;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从批准之日算起,有效期为四年。企业在许可正期满后,如继续生产该产品时,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更换许可正,经重新检验评审合格,取得重新颁发的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发证产品的国家标准作了重大修改时,生产厂要按新标准执行,并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

      

      (3)任何单位不得伪造、转让或冒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4)发放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领有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注销生产许可证:

      

      1)产品质量下降,经抽查不符合领取许可证时的规定要求,限期三至六个月整顿后,检验仍不合格者;

      

      2)国家已公布淘汰或决定停止生产的产品;

      

      3)企业生产方向改变,不再生产该产品时;

      

      4)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设备事故者。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原则

      

      劳动防护用品品种繁多,涉及面广,正确选用是保证生产者的安全与健康的前提。

      

      1989年我国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国家标准(GB11651-89),为选用个人防护用品提供了依据。个人防护用品的选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工作环境和性质来确定作业类别选用个人防护用品

      

      2.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的相关法规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原国家经贸委2000年3月6日印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本标准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从中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可参照本标准《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应参照《相近工种对照表》“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

      

      3.选购

      

      应选购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安鉴证、产品合格证的个人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而且产品上必须贴有“安鉴证”。如果没有“三证”为非法产品、伪劣产品。

      

      4.使用和报废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与作业场所的环境状况、使用频率、产品自身材质等有密切关系。如:安全帽在煤炭作业、土建作业一般使用24个月,在地质行业中的坑探工、安装工、钻探工、采用工是12个月

      

      (1)腐蚀作业程度(根据不同作业对产品的磨损可划分为重磨蚀作业、中磨蚀作业、轻磨蚀作业),主要反映作业环境和工种使用状况;

      

      (2)受损耗情况(根据产品的防护功能降低的程度可分为易受损耗、中等损耗和强制性报废)主要反映产品防护性能情况;

      

      (3)耐用性能(可分为耐用、中等耐用和不耐用)反映产品材质状况,如用耐高温阻燃纤维织物制成的阻燃防护服,要比用阻燃剂处理的阻燃织物制成的阻燃防护服耐用。

      

      个人防护用品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应予报废,不得作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

      

      (1)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2)未达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和规程规定的功能指标;

      

      (3)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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