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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标准

来源:职业病网2019/10/17 10: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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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第四十七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职业病诊断标准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文献下载:职业病诊断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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