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加群交流 | 业务热线:023-63555815 | 手机浏览“手机浏览网站”

文章详情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

来源:职业病网2019/10/17 10:27:41

浏览:(1999)  评论:(0

  • 摘要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

      第四十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四十一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文献下载: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docx

      相关阅读: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标签: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上一篇: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下一篇: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分享到: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加载更多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