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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要求之选址要求

来源:职业病网2019/10/14 10: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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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企业设计的依据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s for the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依据,对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要求之选址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要求之选址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的依据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s for the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依据,对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一)选址要求

      

      1.工业企业选址需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及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以及为保障和促进人群健康需要,综合分析确定。

      

      2.建设单位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

      

      3.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区域的上风侧。

      

      4.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5.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上游建厂,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的近旁。

      

      6.属于第一、二类开放型同位素放射性工业企业严禁设在市区内。

      

      7.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必须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按GB11654-1989至GB11666-1989、GB18053-2000至GB18083-2000及其他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8.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等)产生交叉污染。

      

      9.精密电子仪表等工业应设在环境洁净、绿化条件好、水源清洁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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