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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源:职业病网2019/10/14 10: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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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未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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